案例1:1999年11月15日,史某伙同吕某、赵某(均另案处理),窜至朝阳区陈某家。史某撬开防盗门,吕某、赵某撬开房门后,2人入室行窃。赵某窃得人民币6000元。适逢陈某外出归来,吕某持刀威胁并刺中陈某背部,赵某用撬棍将陈打晕,3人逃离现场,后将赃款瓜分。在预审及庭审中,被告人史某称自己在盗窃时只负责撬防盗门,撬房门及切断电话线由其他同伙负责。而且自己撬完防盗门后就下楼了,没入户也没有参与殴打事主,不构成抢劫罪。
案例分析:(陈晓彪老师)
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史某是否转化为抢劫罪?
,认为史某逃离并瓜分了赃款。
,而不转化为抢劫罪,转化抢劫系吕某和赵某所为,属于盗窃罪的共犯中的实行过限,对于超出共同盗窃故意之外的抢劫行为应该由吕某和赵某自负。
,如无特别证据证明,史某宣称自己撬完后即下楼,应该对此后发生的转化抢劫并不知情且未参与,故史某应该仅仅为盗窃,且,其只是撬门并未进入房间盗窃财物,故在共同盗窃中处于从犯的地位和作用,可以从犯论文。
案例2:2002年4月10日下午,被告人陈新上厕所时将女儿放在外面靠篱笆站着,出来时见女儿倒地,便怀疑是站在女儿身后的杨红(4岁)推倒的,就抓住杨的左肩使劲一推一转,杨被推倒在地,,见杨仍扑倒在地,就将杨抱起,发现地上,石头上都是血,并听见杨的喉咙里象打鼾一样响了起来,且脸色苍白,四肢瘫软,,就将杨抱进自己的猪屋,出来清洗血迹,陈第二次进猪屋,见杨仍躺着不动,即将稻草盖在杨身上,而后出屋张望,见无人影,又第三次进猪屋,看见稻草好像动了一下,怕杨活过来,顺手拾起一块石头砸向杨的头部,并用一块石磨压在杨的身上,,被告用石块砸杨之前,杨已经死亡。
案例分析:
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陈某行为的定性,是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一罪还是数罪?
控方当以故意杀人罪诉之,而辩方则会认为陈某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人以为,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应该分为四个阶段:推人致伤、转移伤者、遮盖伤者、石砸死者。
在本案中,推人致伤的行为成为了转移伤者、遮盖伤者致其死亡的先行行为,该先行行为致使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处于危险境地,陈某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至于石砸死者的行为,陈某存在认识错误,误认为杨某未死而打算石砸杨某致其死亡,如果单纯看此行为,陈某属于事实认识错误,应属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象不能犯未遂),但鉴于其此前的不作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故全案应界定为故意杀人罪一罪,而不是数罪。
案例3:周某因抢劫罪一审判处死刑,在上诉期间向李某称:如能有立功表现可改判死缓。李某提出与他交易,称自己另有一起在公交汽车上抢劫的事实未被公安机关发现,如果周某愿意让家人汇两万元给他家属。后李某将这起抢劫的犯罪情况告诉周某,周某便将这些买的线索向侦查机关举报,并经查证属实。
案例分析:
此案争议的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立功线索是否构成立功?
关于本案实践中已经不存在争议了,有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线索不算是立功,故此案没有太多分析的必要。
案例4:,并打了一张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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