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形式有哪几种
一、 建筑工程合同形式有哪几种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属于承 揽合同的特殊类型,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 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二、 建筑工程合同的特征
民法典所规定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引起的。
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合同的债权债务必须相互对立。
(4 )合同的缔结有当事的自由意志支配。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除具有承揽合 同的一般法律属性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建设合同中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通常要涉及对 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 而且施工的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投资的法人。
2、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
三、建筑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
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
勘察、设计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勘查、设计单位 接到发包人的要约和计划任务书、建设地址报告后,经双方协商 一致而成立,通常在书面合同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勘察、设计如由一单位完成,可签订一个勘察设计合同;
若由两个不同单位承担,则应分别订立合同。
建设工程的设计由几个设计单位共同进行时,建设单位 可与主体工程设计人签订总承包合同,由总承包人与分承包人签 订分包合同。总承包人对全部工程设计向发包人负责,分包人就 其承包的部分对总承包人负责并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施工、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已获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 施工图和总概算等文件,就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时,即可成立建 筑施工和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人可以将全部施工安装工程发包给一个单位总承包, 也可以发包给几个单位分别承包。一个承包人总承包的,可以将 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总承包人 对发包人负责,分包人对总承包人负责并与总承包人对发包人负 连带责任。
(三)分承包的禁止
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对于应当由一个施工人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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