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专属管辖吗?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专属管辖吗?
1、专属管辖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 院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排除在“不动产住所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之外。但,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 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 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新的民事诉 讼法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不动产所在地原则适 用专属管辖。同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内部承包合同、转包合同 等纠纷,也应当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因最高院于2015年调整了级别管辖的法院受理标准, 现在大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出现在基层法院。
2、专门法院管辖
虽然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但是最高院之前也出 台了相关解释规定了涉及某一特定领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适用专门法院的管辖。
(1)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
2012年8月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 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 10号)第三条规定, 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 输法院管辖:(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 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 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 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2) 海事法院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
2016年3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 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 4号)第二条中, 程合同纠纷案件,、委 托建造、订制、买卖等合同纠纷案件,(含 挂靠、合伙、承包等形式)纠纷案件;第三条,海洋及通海可航水 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通海可航水域能 源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输送纠纷案件,、通海可航水 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竣、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 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案件, 。其中特别解释了 的船舶工程系指船舶的建造、修理、改建、拆解等工程及相关的 工程监理。
(3)军事法院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
2012年9月1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 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 11号)第一条规 定(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 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不违 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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