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八项制度
1、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2、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3、购销台账制度;
4、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5、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6、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7、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经营活动,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明确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必须对供货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和落实的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建立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对购进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部门。
第三条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责任制度,严格落实食品质量责任制。
第四条应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五条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
第六条对所经营的食品质量实施以下监督管理:
(一)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制度,负责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检查购进食品的相关凭证,并分类管理;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发现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及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四)建立食品经营台帐;
(五)宣传落实政府食品质量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食品管理人员应积极协助清查和处理退出市场的不合格食品。
第八条供货商应与本经营者签定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条款。
第十条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不得销售。
第十一条建立食品进货、销货台帐。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有批发业务的,还要建立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对所出售的食品质量向消费者做出如下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
消费者有要求的,经营者在出售的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十三条销售的食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超市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及销货台帐。
第三条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
第四条销货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五条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条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七条消费者有要求的,出售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超市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应当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一)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二)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三)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四)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超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三条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四条加强入市自检,及时发现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
第五条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即撤柜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不得进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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