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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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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发布单位】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发布日期】2010-07-22
【生效日期】2010-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长春市



长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长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7月22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长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的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

(二)因城市规划调整,实施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三)闲置满二年的土地;

(四)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需要收回的土地;

(五)其他需要收回的土地。

第十条第十条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市手续后,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需要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市人民政府优先购买权的决定, 按照申报土地转让价格及相关付款条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价款;

(二)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到土地价款15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市房地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已经确定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储备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保持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现状,不得再行变动;市建设、规划、房地、工商等部门不得为其变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有偿收回国有土地纳入土地储备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土地储备机构对列入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权属、土地面积、四至界限、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明确土地权属;

(二)市土地储备机构向市规划主管部门征询规划用地性质,申请规划条件;

(三)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具有土地和房屋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储备土地和房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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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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