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通辽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 依法规范高效地开展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我市社会、经济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凡通辽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旗县市区、镇和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独立工矿区,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 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 城市规划确定的水源保护区、开发区、风景旅游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机场、重要交通设施和其它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或旗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本办法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及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通辽市城市规划区为:包括城区和红星、建国、河西、丰田、孔家、清河、辽河、西六方、木里图、育新 10 个镇和莫力庙苏木行政辖区范围,规划区总面积为 平方公里。其中市区和近郊区为:南至通赤高速路,东、北、西至公路绕城线,总面积 平方公里。第三条通辽市规划局是通辽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旗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也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工作;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设计和城市勘测行业的管理工作。(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重要城市雕塑的规划、审查等管理工作。(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十)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下级规划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第四条通辽市城市规划监察大队受市规划局委托负责通辽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的具体监督管理。通辽市测绘院受市规划局委托,负责通辽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放线、验线。负责通辽市规划区内的基础测绘和其他有关规划的测绘;负责通辽市区图绘制、测绘成果保存,为编制城市规划提供勘测资料;负责规划区内测量标志的建设、检查和维修。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必须按要求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业务秘密和技术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城市规划委员会、城市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第六条设立通辽市规划委员会, 对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城市用地布局的建设项目、影响城市环境和景观的项目、用地超过 1 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和临街的建设项目进行研究审议,并代表市政府做出审批决定。规划委员会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2 名。委员会成员由市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及规划、土地、城建、环保、交通、消防、水利、人防等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专家学者及社会人士组成,人数不少于 15 人。第七条规划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主持召开工作会议。规划委员会决定意见作为市人民政府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批的主要依据。规划委员会主任有权指定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主持召开规划委员会工作会议。第八条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相关的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 负责各旗县市城市规划工作重大事宜的审议。第九条城市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由通辽市规划局负责组织,不少于 11 人,本市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也可以邀请一些外地专家学者。第十条城市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标志性建筑、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有较大调整时进行研讨论证。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作为市人民政府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的科学依据。第三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十一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使城市的发展规划、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本地区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统筹城乡经济、贯彻城乡结合、促进流通、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改善投资环境, 优化城市布局结构, 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以人为本、科学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 (四)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震、防洪及治安和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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