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管理)出口流程
比较常用的国际付款方式有三种,即汇付付款方式、托收付款方式和信用证付款
方式。
T/T 付款的客户,要确认定金已经到账。TT 付款方式是以外汇现金方式
结算,由客户将款项汇至公司指定的外汇银行账号内,可以要求货到后一定期限
内汇款。
,或通过银行 D/P,D/A 等方式收汇等,需经理确认。
L/C 付款的客户,通常是在交货期前 1 个月确认 L/C 已经收到,收到 L/C
后业务员和单证员应分别审查信用证,检查是否存在错误,交货期能否保障,及
其他可能的问题,如有问题应立即请客户改证。
这里着重介绍信用证付款方式,落实信用证通常包括催证、审证、改证三项内容:
1、催开信用证,如果在出口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买方应严格
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开立信用证,这是卖方履约的前提。但在实际业务中,有时
国外进口商在市场发生变化或资金发生短缺的情况时,往往会拖延开证。对此为
保证按时履行合同,我方有必要在适当的时候,提醒对方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
催促对方迅速办理开证手续。特别是大宗商品交易或买方要求而特制的商品交易,
更应结合备货情况及时进行催证。必要时,也可请我驻外机构或中国银行协助代
为催证。
2、审核信用证,要着重审核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的保证文件,但银行的信用保证是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
合信用证条款为条件的,所以,开证银行的资信、信用证的各项内容,都关系着
收汇的安全。为了确保收汇安全,收到国外客户通过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后,应立
即对其进行认真的核对和审查。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信用证的内容与合同
条款应该一致。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
符,为确保收汇和合同的顺利执行,银行及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客户通过银行开立
的信用证后,应立即对其进行认真的核对和审查。银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资信能
力、付款责任、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出口商则着重审核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
同是否一致。出口方在收到信用证后,应认真审核信用证的中的有关条款,如装
运期、装运港、目的港、结汇日期等等,尤其应注意某些特殊条款,如是否可分
批装运,是否可以转船等等,要根据货物出运前的实际情况决定对信用证中的有
关运输条款是否接受、修改或拒绝。
3、修改信用证,是对已经开立的信用证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的行为。信用证
的修改可以是开证申请人提出,也可以由受益人提出。
在实际业务中,出口企业在对信用证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核以后,当发现问题时,
通常还应区别问题的性质进行处理,有的还须同银行、运输、保险、检验等有关
部门取得联系共同研究后,方能作出适当妥善的决策。一般说来,凡是属于不符
合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影响合同履行和收汇安全的问题,必须要求国外客户
通过开证行修改,并坚持在收到银行修改信用证通知书认可后才可装运货物;对
于可改可不改的,或经过适当努力可以做到的,则可酌情处理,或不作修改,按
信用证规定办理。
在一份信用证中有多处条款需要修改的情形是常见的。对此,应做到一次向开证
人提出,否则,不仅增加双方的手续和费用,而且对外影响也不好。其次,对于
收到的任何信用证修改通知书,都要认真进行审核,如发现修改内容有误或我方
不能同意的,我方有权拒绝接受,但应及时作出拒绝修改的通知送交通知行,以
免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
为防止作伪,便于受益人全面履行信用证条款所规定的义务,信用证的修改通知
书应通过原证的通知行转递或通知。如由开证人或开证行径自寄来的,应提请原
证通知行证实。
对于可接受或已表示接受的信用证修改书,应立即将其与原证附在一起,并注明
修改次数,这样可防止使用时与原证脱节,造成信用证条款不全,影响及时和安
全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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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货,是出口公司根据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向厂家或仓储部门下达订单,要求其
按订单对货物进行清点、核对、加工整理等。业务部在确定交货期后,满足上述
情况可下达生产通知,通知工厂按时生产:
备货的主要核对内容如下:
1、货物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要求核实。
2、货物数量: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
3、备货时间: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货衔。
根据货物的不同,来选择包装形式(如:纸箱、木箱、编织袋等)。不同的包装
形式其包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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