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解决“医闹”那点事
《笑林广记》记载:一个人到武场,被箭误射身上,请来外科医生治疗。医生说:“不碍,很容易。”于是,用锯截掉露在皮肉外面的箭杆,要钱便走。伤者亲人问:“肉里的一截咋办?”医生答道:“是内科的事,我管不了。”
上述故事说明古代也有庸医,既然有“庸医”,“医闹”也就在所难免,于是发生了下面的故事:一医生医死人,病人家属非常愤怒,结伙一起准备毒打医生。医生跪下求饶,病人家属说:“私打可免,官法难饶,即命送官惩治。”医畏罪哀告曰:“愿雇人抬往殡殓”,主人许之。但医生很贫困,无力雇募,于是和老妻以及两个儿子一起来抬灵柩。到中途时,医生叹曰:“为人切莫学行医!”妻责怪夫曰:“为你行医害老妻!”幼子曰:“头重脚轻抬不起!”长子曰:“爹爹,这个人太沉了,以后你看病人能否拣瘦的治呢?”
上述故事中,可以看出,医疗事故责任大多由医生本人承担,而且大多愿意私了。客观上说,古代医疗纠纷确实有,但闹到像今天这般惊天地的不多,这是为什么呢?
古代医生从小就读四书五经等儒家经典,接受“不成良相,便为良医”的优良传统教育,视医术为“仁术”,以救死扶伤为己任。隋唐以前,尽管民间有巫医或自学成才的私人医生,但政府对此大多采取抑制政策,规定行医者应从中央或省级医学院毕业并通过考核;古代交通不便,老百姓看病不像今天很容易去省城,一般去附近民间诊所,于是,对“口碑差”的医生,老百姓马上就能用脚投票,根本无法生存。
古代有了医疗事故除“私了”解决外,历朝官方是个啥态度呢?
战国时期,曾担任秦国太医令(卫生部部长)的著名医生扁鹊提出:“岁终则稽其医事,以制其食”,“十全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为下”。意思是每年终对医生进行考核,按照考核结果奖励或克扣其俸禄(以制其食)。这也表明,春秋战国时期出现医疗事故,除了影响医生待遇外,医生并不承当责任,患者只能怨没有碰到“十全”的医生了。
唐朝以前,医疗纠纷大多由民间有声望的人帮助调解解决,责任医生不会受法律处罚。但到了唐朝,首次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对责任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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