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治理:问题与对策
一、合作治理概述
(一)合作治理的兴起
传统的公共行政主要是以维护秩序为目的的消极行政,随着现代公共事务日趋复杂和多样化,正在向能够更好的满足人们需求的积极行政转变。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西方各国掀起了公共行政改革的浪潮。这场公共行政改革打破了政府对公共服务的垄断,职能范围开始向“有限政府”转变,人们在积极地探索一种能发挥政府和市场双重优势的新机制。合作治理正是在公共行政改革的背景下得以开展并不断发展壮大。“所谓合作治理,是指政府为了达成公共服务的目标而与非政府、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甚至与私人组织和普通公众开展的、意义更为广泛的合作”。
(二)合作治理对传统公共行政的影响
合作治理可以根据公众的不同偏好来提供商品和服务,提高政府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从而提高政府的竞争力,它深刻的影响着传统行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角色转变
在传统公共行政中,作为公共服务的生产者和提供者的政府,“当面临的问题增加,政府无法解决时,往往会产生建立新机构的需要,从而导致更深刻的失败”现代公共行政强调公共服务的供给。政府不再是公共服务的单一提供主体,其他市场主体也可以单独或联合提供。
2政府机构间的界限被打破
传统的公共行政中每个机构都有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并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承担责任。合作治理中政府的一个项目往往由多方共同完成,利益相关,互惠互利,共担责任,主动积极地为顾客提供“一站式”服务,机构之间的界限被打破。
3政府与公众的关系改变
现代公共行政强调公共服务的供给。在合作治理中,政府只是服务的提供者,而公众是服务权利的享有者。公众的参与可以帮助他们认识问题所在,并想办法解决这些问题。权力的强制性减少,公众的服从义务减少,权力运行的方式也发生了改变。
二、合作治理面临的法律问题
合作治理虽然具有形式灵活,治理效果显著等优点,但依然存在职权职责范围模糊,责任界限不明,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一)合作限度与法律保留问题
首先,合作治理具有诸多优点,但是并不适用于所有领域,因此需要明确规定哪些公共事物应当由政府来承担,哪些可以由私人部门来承担。其次,“法律保留原则指行政机关只有在获得法律的授权时才能实施相应的行政行为”。法律优先原则则不要求所有的行政活动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要不违反现行的法律规定即可。
(二)合作治理规则的制定问题
合作治理下所有的行政活动都需要在规则的约束下完成,确立了规则,权力主体及其权力范围也就相应的确定下来。但是目前,如何甄选参与主体,怎样限定权利主体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以及怎样防止权利滥用的监督规则都尚未建立起来。此外合作治理适用的行政领域众多,其中还包括很多专业领域的事务,要制定出适合各领域的规则并不容易。
(三)合作的责任分担问题
传统行政法以特定主体的职权职责来确定责任承担问题,在合作治理背景下,行政责任在国家与私人部门之间重新分配。依职能划分确定责任承担方式的传统行政法已无法满足公私合作的需要,确定合作中的责任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合作治理打破了机构之间的界限,在不依职能划分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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