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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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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doc1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职位管理进一步细分。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颁布时间: 2006 年4月9日文号:中发( 2006 )9号第一条为规范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以下简称为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非领导职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第三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接受所在同级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者委托或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第四条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各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不再使用其他职务名称。因职业特点需要的,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第五条中央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副部级机关和副省级市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乡镇机关设置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副部级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于本机关内设机构的正司级和副司级。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于本市市直机关的正局级和副局级。第六条中央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该机关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 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 40% ;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 75% 。副部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2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 30% ;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 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 50% 。副省级市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第八条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 30% ;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 50% 。第九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 50% 第十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应当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并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用, 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第十一条晋升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副巡视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副调研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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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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