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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法理学探讨.pdf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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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0年第 3期(总第 78期)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ofHeilongjiangAdministrativeCadreInstituteofPoliticsAndLaw 2010 ( ) 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法理学探讨赵国勇(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河北廊坊 065000 ) 摘要:我国法学界虽然承认产品责任是一种以缺陷为基础的侵权责任,但法学家过多地将目光聚集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还是严格责任的探讨上,很少关注核心部位的产品缺陷认定标准。应当在明确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内涵外延的基础上,适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构建产品缺陷认定标准,完善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关键词: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制造缺陷中图分类号:DF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 (2010 )03-0095-03 收稿日期:2010-01-26 作者简介:赵国勇(1973- ),男,河北衡水人,讲师,法学硕士,从事法理学研究。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本质上是通过对产品事故风险的分配来实现对生产者利益与消费者利益的协调与平衡,关乎社会公平与效率的实现。一、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含义拉伦茨认为归责是“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1]。我国台湾学者邱聪智则认为归责是“在法律规范原理上,使遭受损害之权益,与促使损害发出之原因者结合,将损害因而转嫁由原因者承担之法律价值判断因素”[2]。总之,归责的含义,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在理论上,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确定责任归属的做法,称为主观归责原则,就是以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构成责任的必要条件,有过错始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根据行为人的意志之外的某种客观事实确定责任归属的做法,称为客观归责原则,就是以特定损害结果或致害原因为构成责任的充分条件,只要有特定损害结果或致害原因存在,即不免责任之课负[3]。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历史轨迹来看,无论是奉行主观归责原则的早期还是信奉客观归责原则的当代,产品存在缺陷一直是原告获得赔偿的先决条件,缺陷是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核心。应围绕缺陷构筑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缺陷的认定标准就构成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基本内涵。关于产品缺陷的认定至少要把握两个方面:其一是以缺陷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生产者只在其产品投入流通时便具有缺陷的情况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在考虑产品是否有缺陷时,也要结合考虑受害人对损害发生的过错问题,若损害完全是由于受害人本身的过错造成的,则产品即使有缺陷,生产者也可通过针对原告的促成过失抗辩而免责或减少赔偿额度。其二是以缺陷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产品缺陷不同于产品具有的内在危险,缺陷只是产品具有的某种不合理危险。所谓不合理危险是指由于生产者本应通过适当的安全投入降低产品危险,但生产者没有这么做从而使产品具有危险。那些以合理的成本投入不能有效消除的产品危险便属于合理危险,不能被纳入产品缺陷的范畴。可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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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