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模板
查询用户负责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陆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数据上报用户负责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数据,数据报送权限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陆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行逐级用户创建管理。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创建XX财务公司管理员用户。XX财务公司管理员用户创建各部门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
第十二条 用户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管理员用户书面申请修改本人信息,管理员用户对申请内容审核确认后进行修改。管理员用户岗位发生变动的,要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 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并按照要求及时更改。管理员用户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由专人保存。新密码启用后必须同时将原密码销毁。
第十四条 企业征信系统所有用户凭注册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企业征信系统。所有用户名和密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多人共用同一用户名。用户名和密码是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唯一认证,通过该用户名和密码在企业征信系统的任何操作都将视为用户本人操作,并对查询行为和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用户管理员、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不得相互兼任。每名用户均采取实名制,一名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一户一ID,不得混用,也不得“移交”或“借用”他人使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
第十六条 各级用户管理员应将辖内普通查询用户和管理员用户名单报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当辖内用户发生新增和停用,管理员应在变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将变动情况报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用户管理员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户应当立即予以停用:
(一)用户离职或调离相关岗位的;
(一)未经授权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二)将查询结果用于约定用途之外的其他目的。
第四章 查询与应用
第十八条 查询企业征信系统获取的客户征信信息,不得用作XX财务公司与客户或征信机构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未经被查询人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不得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获得被查询人授权而向第三方提供客户征信信息。
第十九条 查询、使用和保存客户企业信用信息之前须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信息主体应与XX财务公司签署《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见附件1),授权书须作为客户重要资料归档管理。
授权书需符合《中国人行征信中心关于共同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函》(中征便函〔2013〕195号)中“查询授权条款必备要素”的要求。
第二十条 以“贷后管理”为由发起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规定。
(一)以“贷后管理”为由查询企业征信系统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间为贷款发放后至该笔业务终结之前。
(二)被查询的业务应是已出现风险或预期将要出现风险的业务,且查询时应保留能够说明查询原因的相关材料。
(三)进行贷后管理查询时可不打印客户信用报告;如需要打印的,应将打印出的客户信用报告作为贷款档案要件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查询所得信用信息及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及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泄露。如客户要求知悉本人信用报告内容,应告知客户向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中心申请“本人查询”。
针对客户查询其本人信用信息请求,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有文件另行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五章 数据录入、报送与修改
第二十二条 企业征信数据录入、报送及反馈修改流程:
企业征信数据报送人员从征信平台生成数据报文(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和信贷业务信息),经过预校验、加密、加压、打包,将打包文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征信中心对报文核查处理后生成反馈报文,通过征信邮件系统发送到数据报送人员邮箱。数据报送人员解密解压反馈报文,并将其加载到征信平台,各业务人员根据查看到的反馈错误信息提示进行修改,最后再由数据报送人员在征信平台中生成重报报文并上报人行征信中心。
接到错误反馈信息的业务人员应于1个工作日内对出错数据处理完毕。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改的,应及时向数据报送人员反映,采取可行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三条 XX财务公司信息中心负责开发和维护企业征信数据报文生成功能模块,对其进行加密加压,并展示在征信平台中供业务部门下载。
第二十四条 XX财务公司 应指定专人(数据报送人员)承担企业征信数据上报职责。根据人民银行要求,应于每天上午上报数据,次日早接收反馈并解析。
第二十五条 在XX财务公司正常数据报文生成过程中出现的错误数据和人行反馈的出错数据,应由XX财务公司信息中心协助分析出错原因。
XX财务公司信息中心收到出错数据后应立即进行分析,对属于技术原因导致的错误,软件开发中心应立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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