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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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全乡各项惠民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序推进,本着 “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控制总额、核算成本、工程报批、招标公开、合同预审 ”的原则,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工程监管范围
投资总额在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群众自筹资金未达到足额要求的新农村示范点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基础建设、农村公路建设、扶贫项目建设和其他项目建设
二、工程监管原则
1、各项惠民工程的实施,必须在乡党委、政府的统一监督管理下实施,未
经批准的工程,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2、各项惠民工程的实施,必须在资金落实到位,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的
情况下实施。
三、工程监管办法
1、成立惠民工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乡长担任组长,分管工程
建设的乡领导、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各村支部书记、主任为成员,具体负责日
常监管工作。
2、由村委会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在项目资金筹集到位、群众代表会议表
决同意后,向乡政府书面报告项目实施的准备情况,由乡政府组织人员深入一
线进行核实,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下达书面批复意见,由乡政府派
出监督代表对整个工程的招标、队伍的确定、合同的预审,进行全过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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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村民小组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在项目资金筹集到位、群众代表会议
表决同意后,先向村委会书面报告,经村委会核实后,再由村委会向乡政府书面报告项目实施的准备情况,由乡政府组织人员深入一线进行核实,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下达书面批复意见,由乡政府派出监督代表对整个工程的招标、队伍的确定、合同的预审,进行全过程监督。
4、村民小组群众自筹资金,由组长牵头实施、没有资金缺口、投资 20 万元
以下的工程,上报乡村两级批准后,成立群众监督小组,邀请乡村派人参加,组织工程招标。超过 20 万元的工程,除邀请乡村两级参加监督外,必须报县监察局监督。
5、群众不筹集资金,没有集体积累资金,全靠上级项目资金投入,由村级组织实施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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