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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惊吓损害案型处理模式.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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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惊吓损害案型处理模式
【摘 要】第三人惊吓损害是指,由于侵权人的过失,造成直接受害人之外的第三人遭受严重的打击或者持久的刺激,以致罹患非一般可容忍的、可确认的精神疾病,由此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在介绍英美法有关第三人惊吓损害案型处理模式的法律规定和理论学说的基础上,从中发现可以借鉴的部分,以期为我国侵权法中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些许参考。
【关键词】第三人精神受刺激;独立请求权;借鉴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第三人惊吓损害是指,由于侵权人的过失,造成直接受害人之外的第三人遭受严重的打击或者持久的刺激,以致罹患非一般可容忍的、可确认的精神疾病,由此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侵权行为发生后,除了给直接受害人带来损害以外,往往还会给间接受害人(第三人)带来损害。“第三人”是相对的概念,即相对于某一具体的侵权责任中的侵权人与直接受害人而言。如在林玉暖案中,曾某遭张某殴打,致曾某头破血流,曾某之母林某见状受到惊吓而昏倒。首先,张某侵害了曾某的健康权,在张某和曾某之间形成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曾某为直接受害人。其次,在张某和曾某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中,曾某的母亲林某作为第三人因目睹其子的伤情惨状以致昏厥。由此,第三人林某――由于张某对曾某的侵权行为――产生了财产上的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也有精神上的损失,如精神痛苦。问题是,在本案中,林某主张张某对自己构成独立的侵权,要求张某赔偿其所受损害,该诉讼请求可否得到支持?
笔者尝试厘清第三人派生的请求权与第三人独立的请求权之间的区别。所谓第三人“派生的”请求权是指该请求权是由于“本权”――直接受害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而衍生出的,若“本权”因为免责事由或者直接受害人有过错等原因而被削弱,第三人派生的请求权也会随之被削弱;而第三人“独立的”请求权中,第三人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了一个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此时,第三人是该法律关系中的直接受害人。由于该请求权并不依存于“本权”的存在而存在,所以即使曾某先挑衅而引起殴打事件,亦不得减轻张某对林某的侵权责任。侵权人违反了对“直接受害人”(第三人)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直接受害人”(第三人)的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第一种请求权是派生的,而第二种请求权是独立的。
二、第三人独立的请求权
英国的第三人精神受刺激损害赔偿的责任认定通过过失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考察,即义务及义务的违反、损害和因果关系。
(一)合理注意义务的存在及义务的违反
侵权人对第三人负有注意义务的前提是侵权人对第三人可能遭受到的损害有一定程度的预见性,即一个正常的、理性的人处在侵权人的位置能否预见到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是否会导致第三人精神遭受刺激。与可预见性密切相连的三个因素为:关系的“密切性”、时空接近以及独立的感知方法。
1. 关系的“密切性”
关系的“密切性”限制要求,若第三人主张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其须与直接受害人在身份关系上是密切相连的。在“阿尔科克诉南约克郡警察局”案中,很多受害者的亲戚和朋友(包括子女、孙子女、兄弟和未婚夫、未婚妻等)在坍塌事件发生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爱和感情的亲密关系”是上议院指出的认定第三人惊吓损害责任成立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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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