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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2,、本准则适用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3、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术语
1、建筑工程: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及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所形成的工程实体。
2、检验: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测量、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及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符合规格的活动。
3、进场检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器具,按相关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对其质量、规格及型号等是否符合要求作出确认的活动
4、见证检验:施工单位在监理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5、复验:建筑材料、设备等进入现场后 ,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式样送至实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
6、检验批:按相同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抽样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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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建筑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作出确认。
8、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对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所起决定性作用的检查项目。
9、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查项目。
10、抽样方案: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决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11、计数检验:通过确定抽样样本中不合格的个体数量、对样本总体质量做出判定的检验方法。
12、计量检验:以抽样样本的检测数据计算总体平均值、特征值或推定值,并以判断或评估总体质量的检验方法。
13、错判概率:合格批被判为不合格的概率,即合格被拒收的概率,用α表示。
14、漏判概率:不合格被判为合格的概率,即合格被拒收的概率,用β表示。
15、外观质量:通过观察和必要的测试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和功能状态。
16、返修:对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的更换、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三、基本规定
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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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标准涉及的监理职责。
建筑工程质量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对于建立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建立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程施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材料、构配件、设备。
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施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适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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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出相应的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设计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预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单位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进行抽样检验。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7、建筑工程重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符合工程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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