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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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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 维护学校和
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
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举
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的收
费管理。
第三条 中小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和
市场调节价三种管理方式。
第四条 中小学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
财政、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学校收费
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收费项目和定价权限
第五条 中小学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
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六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在正常的教学任务外, 学
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
费用。
服务性收费项目主要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
补办证卡工本费、课后服务费等。
第七条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
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
收代付的费用。
代收费项目主要包括作业本费、学生装费、社会
实践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
费、教辅材料费、高中课本费等。
第八条 与学校教学活动、 教学管理直接关联的服
务事项,以及国家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
费开支的项目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严禁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
上机、取暖、降温、饮水、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
管以及军训期间发生的费用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
费项目。
第九条 公办中小学的住宿费、课后服务费、学生
装费以及公办高中学费等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
政府指导价。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
导价。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利性民办高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中小
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人民
政府制定。具体分级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 收费标准制定
第十一条 公办高中的学费标准按照政府投入为
主、社会和受教育者合理分担的原则确定,综合考
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社会承受能力等
因素实行学费动态调整机制, 原则上每 3- 5 年核定
一次收费标准。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标准根据学校办学水
平、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
经省市评估认定的特色高中,各地制定收费标准
时可根据办学需要适当上浮。
第十二条 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第十三条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应严格按照成本
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
第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公办高中和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定价成本调查或
监审。公办高中原则上每 3 年进行一次定期成本监
审,监审报告应抄送同级财政、教育等部门。非营
利性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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