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资料参考首选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 1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 号)和《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 号)的要求, 为规范我省各类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编制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指导思想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四个坚持”,即坚持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最广大群众服务,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量力而行。有效调控和制止各类与“四个坚持”不相适应的建设开发行为,保证城市各类资源的合理利用,引导我省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的必备内容。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当符合国家、部、省各类相关规范,结合地方性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研究制定。专业资料参考首选 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要补充完善强制性内容。新编制的规划,特别是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应当在图纸上有准确标明,在文本上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要向社会公布。 2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和控制开发的区域及控制指标。 自然保护区: 明确自然保护区分布位置、保护区级别及主要保护对象,划定自然保护区范围界线。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相应明确限制和禁止开发的建设内容、规划控制标准以及管理措施。核心区内严格禁止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缓冲区内可以从事经批准的、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可以从事经批准的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与景观的生产设施。 风景名胜区:明确风景名胜区分布位置、性质、主要功能和风景名胜区级别,划定风景名胜区范围界线。划定核心专业资料参考首选保护区(包括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和史迹保护区)保护范围,明确保护重点和保护措施。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明确风景名胜区内限制和禁止开发的建设内容和管理要求。在核心保护区内严格禁止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在景区、古典园林及其外围控制区内,不得建设工矿企业、仓库、医院等与风景和游览无关及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项目和设施。在景区范围和规划划定的自然环境保留地带内,不得新建宾馆、招待所、度假村、疗养院机构、管理机构、生活区及其它大型工程设施。任何新的建设项目的性质、布局、建筑造型、体量、高度及色彩等,应与其所处的环境相协调。 其它生态敏感区: 明确大型湖泊、湿地、水源保护区、分滞洪地区、退耕还林(还草、还湖)地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等各类保护和控制地域的位置和范围。明确有关地区保护和治理目标、控制指标、限制与禁止开发建设内容。区域开发中,尽量避开生态敏感区,减少对野生动植物的破坏,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提高绿化覆盖率,保证一定的水面率, 加强湿地保护,不得减少生态敏感区的面积。专业资料参考首选对水资源应采取保护性措施,控制滨水区的建设,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和水源水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不得破坏生态敏感区的防洪、排涝能力和自净能力,不得破坏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生态敏感区内的任何建设,要从严控制,维护自然风貌环境, 保持生态平衡。 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布局: 明确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位置及走向、相应的控制标准。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与各有关城市的联系必须明确协调要求,控制住相关用地。 明确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区域轨道交通(城际铁路、区域客运轨道交通)走向;明确港口、机场、物流中心的位置。 明确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区域防洪、滞洪骨干工程位置,区域供水、调水工程走向;明确区域性电厂、 500KV (或 300KV )变电站、天然气门站的位置, 500KV (或 300KV )高压输电网和天然气主干管走向;明确区域性信息枢纽的位置,通信干线走向。 明确相邻城市关联水域的水环境功能控制要求及有关指标;明确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控制水域范围,区域性共建型水厂、污水处理厂、大型垃圾处理场位置;明确区域性各类基础设施的防护要求。专业资料参考首选 3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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