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简要版).doc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简要版本)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简要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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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各级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工作,及时更新维护各自机构信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新增、变更或撤销,应在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
7 个
工作日内准确、完整地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材料,并确保申请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及有效性。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
应在本系统内全面应用金融机构编码,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积极推动辖区内金融机构在各领域应用与共享金融机构编码。
第十四条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金融业机构信息。
第十五条 禁止私自公布、泄露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金融业机构信
息。
第三章金融业机构信息的新增
第十六条 新设 法人金融机构 或代报机构的,应申请新增法人金融机构
或代报机构信息。 按要求填写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书 (附
2),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监管当局核准的许可证 原件 及复印件 ,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
的批文 原件 及复印件 。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 。
(四)经办人身份证 原件 及复印件 。
(五)新设法人金融机构还需提交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附 3)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申请 新增境内分支机构 信息的,应按要求填写新增
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附 5),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监管当局核准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
的批文 原件 及复印件 。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 。
(四)经办人身份证 原件 及复印件。
第四章金融业机构信息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信息发生变更后 7 个工作
日内,将变更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信息发生
变更的,由金融机构总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变更金融机构 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十大出资人信息 的,应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 (附 9),并提交下
列材料:
(一)金融机构代码证 原件或打印件 (仅具有金融机构代码证的机构
提供。证券、保险、期货公司暂无金融机构代码证) 。
(二)经办人身份证件 复印件 。
(三)监管当局核准的许可证复印件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复印件并加盖
单位公章 (仅当全称、地址变更时提供 )。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复印件 (仅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变更时提供 )。
(五)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仅 当前十大出资人信息变更时提
供)。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变更 除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信息 以外机构信息
的,应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附 9)。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停业清算,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应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并提供监管当局批复文件;或通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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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变更申请,并提供监管当局批复文件的扫描件。
第五章金融业机构信息的撤销
第三十条金融机构境内分支机构信息撤销的,应于机构撤销公示之日
起 7 个工作日内, 由其上级机构向撤销机构原备案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撤销的,由金融机构总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撤销的,由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向原备案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分支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信息撤销的,其上级机构应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
撤销备案书(附 11 ),并提供监管当局批复文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机构或个人给
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追究其机构负责人
及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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