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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未成年侵权纠纷.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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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侵权纠纷
近年来,层出不穷的校园暴力、未成年侵权让我们意识到要 注重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加大宣传力度,让未成年侵权案件不再 发生。那么,未成年侵权谁是被告呢,成年后是否追责,谁该承 担赔偿责任?小编带来以下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未成年侵权谁是被告
应当由未成年人与其监护人共同成为被告。
(一)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是当事人,不应受人民法院的 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约束。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 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 书约束的利害关系人。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和委托代理人。从民事诉讼法这一基本理论不难看出,法定代理 人不是当事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仅对当事人有约束 力,因此对法定代理人不具有约束力,这一特点是当事人与其他 一切诉讼参与人的一个重要区别。如果只列未成年人为被告,以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 ,判决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承担补充责任,就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这一基本原理,只有未成 年人的监护人在民事诉讼中成为当事人,人民法院才能判决其承 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的判决才能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具有 约束力。因此,主张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民事诉讼中作为法定代 理人负补充赔偿责任的观点,与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和代理人 区别的基本理论相悖。
(二) 未成年人侵权,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均为民事责任主体。
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民事权利的享受者和 民事义务的承担者。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 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因此,未成年人从出生时开始既可以成为民事权利主体,也可以 成为民事义务主体。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 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
可见,监护人所承担的责任是法定,是实体法规定的义务,监护 人就应成为实体义务主体。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所承担的民事 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在应承担赔偿责任的 责任人财产给付不足时,与其相关的人依法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偿 的民事责任。未成年人侵权,如果未成年人有赔偿能力的,首先 就由未成年人负赔偿责任,如果未成年人无赔偿能力的,就由监 护人负补充赔偿责任,因此,未成年人及监护人均为民事责任主 体,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 未成年人与其监护人有共同赔偿义务,应成为共同被告。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 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
外。”由此可以引申认为,未成年人有财产时就应由未成年人自 己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未成年人没有自己的财产或者财产不足 以支付赔偿费用时,监护人才负有全部或部分补充赔偿责任,因 此未成年人与其监护人应各尽所能承担赔偿责任,具有共同的赔 偿义务,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特征,应一同应诉,成为共同被告。 只有在未成年人有财产时,才可以列未成年人为被告,这一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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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