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方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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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的
名称或姓名
住所(经营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承诺人将上述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
屋由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制度改革实施
方案》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上述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其使用用途仅限于行政办公、
通讯联络。是□否□
承诺人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
注: 1、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此承诺书。承诺书中的第四项承诺由承诺人根据实际
情况进行勾选。
2、市场主体的类型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市场主体的名称或姓名”栏应填写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市场主体
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 “市场主体的名称或姓名”栏应填写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姓名。
3、市场主体的类型为企业的,其设立登记时,承诺人为出资人,由出资人盖章或签字;市场主体的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其设立登记时,承诺人为全体设立人,由全体设立人盖章或签字;市场主体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其开业登记时,承诺人为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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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户的经营者,由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签字。
4、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时,承诺人为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由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盖章;个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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