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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执市监案字〔2019〕105号
当事人:长沙县安沙中洲易捷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21MA4QDF747N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安沙镇水塘垸社区胡家咀组(长沙长铁加油站)
经营者:郑庆杰
类型:个体工商户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301210444032
2019年7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长沙县食品安全护苗行动专项监督检查,发现其拒不改正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19年7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9年6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现场检查,发现其采购食品 “丹夫华夫饼”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无法提供该食品的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19年7月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另在当日发现当事人未将《食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本次日常监督检查。2019年7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不能提供其采购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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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夫华夫饼”的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对上次本局要求责令改正的事项仍未改正。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证据一:2019年6月28日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整改的事实;
证据二:2019年6月28日及2019年7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19年7月9日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可;
证据四:2019年6月28日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本局给予当事人当场处罚的事实;
证据五:2019年6月28日和2019年7月8日现场拍摄照片各一张,证明两次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六:《食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保存记录表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个人身份信息和市场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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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证据均经出证人确认,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当事人无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2019年8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长县执市监听告〔2019〕105号),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拒不改正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拒不改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将《食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本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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