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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理工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
(试 行)
为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辅导员的工作,使辅导员考核工作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辅导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辅导员的考核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对辅导员实行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的12月份进行。
(二)考核工作态度、岗位工作量与工作实绩相结合的原则。
(三)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的原则。
(四)学生测评、学院考核和学校考核三部分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组织
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副组长,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纪检审负责人和各学院党总支书记为成员的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纪委、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学生工作部(处)各科室科长共同组成的学校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代表学校对辅导员进行考核;各学院成立由总支成员、学院领导班子、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任课教师代表共同组成的学院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代表学院对辅导员进行考核。
三、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学院专职辅导员(含2+3辅导员,不含总支副书记和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新参加工作或新从事辅导员工作者第一年不参加优秀辅导员评选。
四、考核内容
辅导员的考核内容应包括德、能、勤、绩、廉五方面内容,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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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法纪观念、奉献精神和育人意识等;“能”主要包括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组织和管理能力、处理突发事件和学生中特殊问题的能力、政策水平及科研和创新能力等;“勤”主要包括事业心、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服务意识等;“绩” 主要包括完成岗位职责情况和实际工作效果等;“廉”主要指廉洁奉公,能公正、公平、公开地开展各项工作,学生反映良好。
五、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赋分测评的方式进行。由学生代表、学院考核工作小组和学校考核工作小组对辅导员进行赋分测评,成绩实行百分制,其中学生代表测评占45分,学院考核小组测评占35分,学校考核工作小组测评占20分,最后由学校考核工作小组核定总分。
六、考核程序
辅导员的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辅导员自我总结。辅导员根据岗位职责、对一学年来的思想、工作等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长春理工大学辅导员考核登记表》(附件1)。
(二)学生赋分评议。学生赋分评议由学校考核工作小组组织进行,测评学生数量不得少于辅导员所带学生的10%,由学生按照《长春理工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学生评议表》(附件2)对辅导员进行评分,然后取平均分。
(三)学院考核。各学院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根据辅导员的实际表现和工作效果,结合辅导员自我总结从德、能、勤、绩、廉五方面内容进行考核,并填写《长春理工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学院评议表》(附件3)对辅导员进行评分。
(四)学校考核。在个人总结、学生评议和学院考核的基础上,学校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结合相关考核指标对辅导员进行考核,在听取辅导员个人三分钟以内述职之后,填写《长春理工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学校评议表》(附件4)对辅导员进行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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