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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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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外教师交流,加强国际汉语教学和教育援外工作,充分调动公派出国教师(以下简称出国教师)的积极性, 进一步完善出国教师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履行我国政府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议和双边协议,执行出国任教任务且在国外连续任教半年以上(含半年),并由中国政府提供资助的出国教师。第二章工资及津贴补贴第三条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根据出国教师国内职称, 按以下标准计发国外工资: 单位:美元/月级别职别工资标准一级教授、研究员 2100 二级副教授、副研究员 1900 三级讲师、助理研究员 1700 四级助教、实习研究员 1500 第四条孔子学院中方院长享受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400 美元,用于开展工作必需的对外交往和通讯等支出。第五条为体现对艰苦地区的倾斜,鼓励到艰苦地区任教, 在艰苦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享受艰苦地区津贴。按艰苦程度不同,艰苦地区分为五类,由低到高依次为一、二、三、四、五类。各类艰苦地区名单详见附件。各类艰苦地区津贴标准为: 一类地区:每人每月 180 美元; 二类地区:每人每月 500 美元; 三类地区:每人每月 820 美元; 四类地区:每人每月 1150 美元; 五类地区:每人每月 1500 美元。第六条出国教师国外任教期间,如聘请方不提供交通工具和相关费用的,国家按以下标准提供交通补贴: 非艰苦及一类艰苦地区:每人每月 400 美元; 二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每人每月 600 美元。第七条经外交部、财政部批准,我国驻外非外交人员享受战乱补贴的,在同一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也同时享受。发放标准和办法参照财政部、外交部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出国教师任教城市或国家发生严重战乱(严重骚乱、武装冲突、内战或国家间交战),对出国教师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 经批准后,出国教师可停止任教活动,撤离回国。需要继续执行的,应报国内有关部门批准。第八条国家为出国教师提供一次性安置费 3000 美元,用于办理居留、注册等各种手续,购置必要的家具家电、教学设备及其他安置开支等。出国教师使用安置费在国外购置的一切物品归出国教师个人所有,并由出国教师按照任教国的法律和规定自行处置。第九条出国教师在同一地点连任,国家从第二任期开始, 每任期提供安置费 400 美元,用于家具家电及教学设备的维修。第十条出国教师赴任前可领取一次性出国补贴 3000 元人民币,用于支付公证、护照签证、体检等费用及赴离任、休假、探亲期间的国内旅费。第十一条出国教师配偶享受配偶补贴。随任配偶补贴标准每月 500 美元,不随任配偶补贴标准每月 200 美元。艰苦地区随任配偶,同时享受出国教师艰苦地区津贴标准 1/3 的艰苦地区津贴。无配偶或配偶在境外公费留学、进修或有工资收入的,不享受配偶补贴。配偶随任期间,所在单位应保留其公职。第十二条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出国教师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全年月平均国外工资。第三章国外开支与收入第十三条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除医疗费、租房费和国际旅费以外发生的一切费用原则上自理。第十四条出国教师在任教地的住房,按协议由国外聘用方提供的,国家不再报销租房费用;如聘用方不提供住房或不报销租房费用的,由出国教师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确定的标准提出自行租房申请,报教育部审批。第十五条出国教师自行在外租房的,教授、副教授租房标准为二室一厅、建筑面积不超过 80平方米,讲师、助教租房标准为一室一厅、建筑面积不超过 60平方米。教育部对出国教师的租房申请和房租费预算进行汇总、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第十六条出国教师任教期间,在国内、任教国或在第三国看病所发生的挂号费、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以及其他属于公费医疗范围的开支,不分级别,采用分段计算、由个人和国家分别负担的办法。(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 240 美元及以下的, 全部由出国教师个人负担; (二)全年医药费支出在 240 — 600 美元的部分,出国教师个人负担 30% ,其余由国家报销; (三)全年医药费支出在 600 — 6000 美元的部分,出国教师个人负担 5%,其余由国家报销; (四)全年医药费支出在 6000 美元以上的部分,全部由国家报销。如聘用方提供医疗保险或报销医疗费,国家不再报销出国教师医疗费。第十七条在疟疾、登革热、霍乱、伤风、麻风病高发区任教的出国教师,预防和治疗上述疾病的药品费、医疗费和防疫费由国家全额报销。第十八条不属于公费医疗范围的开支(如镶牙、洗牙、购买补药发生的支出)全部由出国教师个人自理。第十九条出国教师在任教国投保医疗保险的费用,按上述分段办法和比例报销。第二十条出国教师因公负伤的,挂号费、检查费、住院费、医药费等由国家全额报销,住院期间伙食费由个人据实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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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