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乡个体商户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优化客户结构,培植优良客户群体, 打造贷款营销的良好信用环境,根据《贷款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及《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基本操作规程》、《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规程》等制度办法,结合我县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个体商户主要是指全县各乡(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户。个体工商户是指具有本地户籍,在信用社(分社)辖内居住,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经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核准登记的从事工业、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户”是指因融资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操作程序向信用社提出申请,根据申请人的信誉状况、偿债能力、资产势力等情况,经信用社城乡个体商户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可的乡(镇)个体商户。第四条评定信用户必须在评审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并坚持自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五条开展城乡个体商户信用贷款应坚持“风险可控、规模适度、专户管理”的原则;坚持“先评级、再授信、后用信”的原则。- 2-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信用社。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县个体商户评级授信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城乡个体商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领导、指导,并成立乡(镇)评定小组具体负责城乡个体商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和贷款额度的核定工作。第八条乡(镇)评定小组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干部和当地有影响、有实力、有代表性、对信用社有认识的个体商户及信用社主任、副主任、信贷人员等组成。第三章评定条件及步骤第九条信用户的条件。(一)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 60 岁,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经营能力。(二)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地,经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核准登记,具有有效身份证件。(三)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且已在信用社入股。(四)在评定期内无不良贷款。(五)从事经营活动合规合法,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与检查。。(六)无将贷款证出租、出借或转让的记录。(七)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资信良好。(八)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信用户的评定步骤(一)宣传动员。(二)拟评级授信的城乡个体商户向信用社提出信用等级评定- 3- 授信申请。(三)信贷人员调查个体商户的生产经营、资信状况、家庭经济收入等情况,并按《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乡个体商户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要求收集信贷档案资料,填写调查表,提出信用等级初评建议。(四)评定小组召开会议进行审议评定,确定相应等级,核定贷款额度,颁发贷款证。第十一条信用等级的评定条件城乡个体信用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信用户。(一)特级信用户条件: 1、经营规模大,经营状况良好,盈利能力强。 2、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1年以上。 3、偿债能力强,信誉好,无非正常负债。 4 .城乡个体商户信用等级评定得分在 90 分(含)以上,且资产负债率在 40% 以下,家庭净资产在 30万元以上。(二)一级信用户条件: 1、经营状况良好,盈利能力强。 2、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半年以上,且未在他行开立存款账户。 3、偿债能力强,信誉好,无非正常负债。 80-90 分,且资产负债率在 50% 以下,家庭净资产在 20万元以上。(三)二级信用户条件: 1、经营状况较好,盈利能力较强。 2、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3个月以上。- 4- 3、偿债能力较强,信誉较好,无非正常负债。 70-80 分,且资产负债率在 60% 以下,家庭净资产在 10万元以上。(四)三级信用户的条件: 1、经营状况一般,有一定的盈利能力。 2、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3、有偿债能力,无非正常负债。 60-70 分,且资产负债率在 70% 以下,家庭净资产在 5万元以上。第十二条信用社逐户建立信用户档案,信用等级实行两年一评。第十三条被评定的信用户名单在所在街道、场镇张榜公布。第四章信贷管理及优惠政策第十四条信用社根据被评个人的信用等级、生产经营效益和资本缺口等情况,核定信用贷款额度,按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信用户分别授予 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均包含)以内的最高信用贷款额度。超出限额的根据该户家庭资产状况、信用程度以及信用社可用资金情况可申请最高限额抵押贷款。对信用户核定的贷款限额,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面推行城乡个体商户信用《贷款证》制度,实行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第十六条核发城乡个体商户贷款证时,信贷人员除在《城乡个体商户贷款证登记薄》上作好记录外,应及时建立城乡个体商户信- 5- 用贷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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