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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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问题研究「内容提要」在我国刑法中, 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常见表现方式之一。但其在具体成立条件上具有不同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和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特殊之处, 即主体为合法持卡人, 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 客观上须具备超过规定限额或现定期限, 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这三要件。唯有明确构成要件, 才能完善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立法。在我国, 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新型金融诈骗犯罪。恶意透支作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行为表现方式, 在具体构成条件上具有不同于其他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的特殊之处。目前, 理论界与司法实务部门对这种犯罪构成条件的认识存在诸多分歧, 本文拟就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及立法完善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求对司法实务与立法改进有所助益。一、正确认识“透支”行为所谓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或发卡公司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 经发卡行或发卡公司的批准,允许其以超过信用卡上预留资金的额度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卡透支是信用卡的重要功能之一, 也是银行信用卡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 其实质是发卡银行或公司向持卡人提供的一种消费信贷。但是必须遵守信用卡的章程规定, 要求持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资金, 并按规定支付利息, 这样才构成善意透支, 从而是一种法律所允许的行为。从我国目前发行的信用卡来看, 除了外币种类的信用卡不允许透支外, 绝大多数的信用卡都允许在一定限额内进行短期的善意透支。司法实务中, 正确认识“透支”行为, 必须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区分开来。但是由于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并未对“善意透支”的概念予以明确, 以及信用卡理论与实务部门对《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与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的概念理解的不同, 导致在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区分标准上存在很大分歧。现举两种有代表性的观点予以评析。一种观点认为, 持卡人在自己存入的信用卡备用金余额不足的情况下, 依照信用卡管理规则和信用卡章程, 根据自己的实际经济状况, 在一定限额内透支并于透支后在规定期限内偿还透支款并支付相应的透支息,即属“善意透支”, (注:参见阿不都热依木。卡得尔、张国吉:《信用卡透支初探》,《人民检察》 1995 年第 4期,第8页。) 简而言之, 所谓善意透支, 就是持卡人在规定限额内透支并于规定期限内偿还透支款项并交纳透支息的行为。与此相对, 恶意透支, 就是合法持卡人利用银行授权限额, 故意超出实际偿还能力取现消费, 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进行突击取现和消费逃避偿还透支责任的行为。(注: 苏正洪:《论犯罪型的恶意透支之认定与处理》,载《上海市惩治和预防金融欺诈高级研讨会论文集》( 1996 年), 第 75页。) 该观点把恶意透支分为违规型恶意透支和犯罪型恶意透支两类。违规型恶意透支是指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但超过了银行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的行为, 主观上持卡人并不想逃避偿还透支责任, 客观上, 透支由本人偿还, 超过本人实际偿还能力时, 由担保人作出偿还。犯罪型恶意透支则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拒绝偿还或变相拒绝偿还且数额较大的透支行为。有的论者将违规型恶意透支( 该论者称之为“违法的恶意透支”) 与犯罪型恶意透支( 该论者称之为“犯罪的恶意透支”) 的区分标准概括为: 数额大小; 是否主动归还。(注: 参见阿不都热依木。卡得尔、张国吉: 《信用卡透支初探》, 《人民检察》 1995 年第 4期,第 9页。)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内容不同,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不法意图的,构成恶意透支,没有这一不法意图的,则为善意透支。认为善意透支应包括两种情况, 即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和善意的不当透支, 并且善意透支主要是指后者; 恶意透支, 根据危害性程度之不同, 可分为违法型恶意透支和犯罪型恶意透支, 前者是透支数额小, 情节显著轻微,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情形, 后者则是数额较大或情节恶劣, 触犯刑律, 应予刑事处罚的恶意透支。(注: 柯葛壮:《论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政治与法律》 1999 年第 1 期,第 21页。) 上述两种观点的分歧主要在于两个方面: 一是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 事后能够主动偿还的透支是属于善意透支还是恶意透支。第一种观点将其视为恶意透支, 第二种观点将其视为善意透支。二是尽管两种观点都将恶意透支分为违规型透支与犯罪型恶意透支, 但具体内涵并不相同。具体而言, 第一种观点中的违规型恶意透支不仅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数额”尚未达到较大的恶意透支, 而且包括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但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的透支行为。第二种观点中违规型恶意透支则仅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且数额未达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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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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