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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关于财政扶持资金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扶持企业,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做如下规定。
第二条财政扶持资金由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设立,财政预算予以安排。扶持对象是在稀土高新区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企业。扶持标准是依据企业性质、贡献大小和缴纳税金情况。主要用途是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章扶持标准
第三条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一)自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7年所缴增值税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100%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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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5年所缴企业所得税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100%的扶持;第6至第10年所缴企业所得税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50%的扶持。
(三)自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3年所缴营业税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100%的扶持。
第四条鼓励类企业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扶持。
(一)风险投资公司和担保公司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财政扶持资金。
(二)中介服务机构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财政扶持资金。
(三)进驻自治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稀土孵化器和民办孵化器等孵化器的科技型企业,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三年财政扶持资金。三年后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继续按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顺延),没有认定的企业,企业提出申请,由相关部门审核,视情况可延期一到两年。
第五条对非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定扶持。
(一)自进入稀土高新区之日起,3年所缴企业所得税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80%的扶持;第4至第6年所缴企业所得税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40%的扶持。
(二)自进入稀土高新区之日起,3年所缴营业税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80%的扶持。
(三)下列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以外的扶持待遇:
1、从事稀土产品科研、开发与生产的非高新技术企业,自进入稀土高新区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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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所缴增值税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60%的扶持。
2、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和质量技术监督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级质量奖的企业,自企业进入稀土高新区或商标和产品认定之日起,5年所缴增值税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60%的扶持。
3、稀土高新区的转制居民、农民和农工从事个体经营或领办创办的企业,如吸纳转制居民、农民、农工就业超过企业用工30%以上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所缴增值税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60%的扶持;3年所缴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100%的扶持。
4、对于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商贸服务流通类企业,自进入稀土高新区之日起,5年给予增值税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40%的扶持。
第六条企业享受政策到期后,可申请延期。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延期后,企业可再享受政策三年,标准是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按照最后一年享受政策的50%给予扶持,企业所得税按照到期比例给予扶持。
再到期后,企业可再申请延期,批准后再享受政策三年,扶持标准与第一次延期一样。以此类推,企业可持续享受政策扶持。
第七条鼓励稀土高新区外的企业在稀土高新区发展总部基地,建立结算中心,稀土高新区财政局可根据情况与企业签定协议,并按照协议的容兑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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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符合两个以上条件的企业实行就高原则。
第三章审核与审批
第九条高新技术企业需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并在运行过程中按规定经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合格。复审不合格的企业,按非高新技术企业对待。
第十条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各类孵化器的,由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提出初审意见,稀土高新区综合经济发展局核定备案;各类孵化器外的,由稀土高新区综合经济发展局负责审核。对于上述企业每年复审一次,复审不合格的企业,按非高新技术企业对待。
非高新技术企业由稀土高新区财政局审核。
第十一条经程序审核后,由稀土高新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拿出初步意见,报稀土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兑现两次财政扶持资金。1月15日和7月15日以前,企业向稀土高新区财政局报送半年的税票、财务报表、技术研发与引进技术情况报告等。经审核核准,稀土高新区财政局分别于3月和9月开始发放财政扶持资金。一次性纳税达到100万元的企业,可申请按季度发放财政扶持资金。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建立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审批举报、检查、监督制度。稀土高新区监察局对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审批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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