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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实施细则
( 1 9 9 5年7月7日 青政办发〔1 9 9 5〕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试行方法》 (以 下简称《方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方法》所称物业治理,是指物业治理单位对 住宅小区实行的专业化统一治理和综合性服务。 包括对房屋建筑 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 绿地等维护与修缮和环境卫生、 交通、 治安保卫、环境容貌等治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
的新建都市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旧城改造区
(片)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应实行物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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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公布前,已入住居民、暂不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
应搞好规划, 制造条件, 并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逐步实行物业 治理。
公寓、商住楼、写字楼、办公楼、不墅区及建筑面积在2万
平方米以下的居住组团等,亦应制造条件,实行物业治理。
第四条 物业治理纳入住宅小区建设规划。住宅小区建 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载明实行物业治理的意向。
第五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住宅小区 物业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下设市 物业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业治理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分 工,负责物业治理的具体行政治理工作。
市和各县级市(含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下同)物业治 理部门的职责:
(一) 贯彻执行有关住宅小区物业治理的法律、 法规、规章, 制定住宅小区物业治理进展规划;
(二) 负责本辖区物业治理单位的资质审核治理工作;
(三)对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招标、 招聘工作进行监督和治理;
(四) 负责组织辖区内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工作。
(五) 按权限分工负责住宅小区治理基金的治理和使用。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四区)物业治 理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物业治理单位的资质初审治理工作;
(二)参与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和交接工作;
(三)参与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治理的招标、招聘工作的 监督和治理;
(四)负责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承包合同、托付治理 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
(五)协调本辖区内有关治理部门与住宅小区管委会、物业 治理单位的工作关系。
第六条 房管、市政、园林、环卫、公用事业、公安、 交通、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工,负责对 住宅小区托付物业治理单位治理事项进行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 管 委 会
第七条 住宅小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
时,县级市、区物业治理部门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和县级市、区 人民政府指定的街道办事处, 召集首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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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称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住宅小区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管委会)。
管委会委员数额,依照住宅小区规模大小确定, 一般为11 至15人,设主任1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街道办事处主任 或副主任兼任),副主任2人(由业主代表中产生)。
管委会每届任期为3年,管委会委员可连选连任。 管委会委
员在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应召开业主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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