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贝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范围、检
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贝类的产地检疫。
2. 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
检疫对象及其相应的检疫范围如下表:
类别 检疫对象 检疫范围
鲍脓疱病
鲍立克次体病 鲍
贝类 鲍病毒性死亡病
包纳米虫病
牡蛎
折光马尔太虫病
3. 检疫合格标准
该养殖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本规程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
检验结果合格。
4. 检疫程序
申报点设置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下同)应当根据水生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
水生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申报受理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
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水
生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
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
说明理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
水生动物疾病防控技术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水生动物检
疫。
查验相关资料和生产设施状况
官方兽医应当查验养殖场的《水域滩涂养殖证》、
《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检查生产设施是否符合农业
部有关水生动物防疫的规定;对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
应当查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查过去 12 个月内引种
来源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了解进出场、饲料、用水、
疾病防治、消毒用药和卫生管理等情况,核实养殖场过去 12
个月内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合法捕获的野生水生动物实施检疫前,应当查验
合法捕捞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捕捞记录,设立的临时检疫场地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其他养殖场所有物理隔离设施;
(二)农业部规定的其他防疫条件。
临床检查
检查方法
群体检查。主要检查群体的活力、外观、生长状
况、运动或附着状态、摄食情况、排泄物状态及抽样存活率
等是否正常。
个体检查。通过外观检查、解剖检查、显微镜检
查等方法进行检查。
外观检查:主要检查贝壳关闭情况,贝壳有无剥落或穿
孔,贝壳年轮完整性,出水孔喷水或呼吸情况,斧足或足丝
附着强度,刺激时斧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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