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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商保险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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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实际,在 2004 年3月 16 日经省人民政府第 27 次常务会议通过,由湖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周伯华公布,自 2004 年6月1 日起施行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长周伯华二 00 四年四月一日[1] 总则第一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以下称用人单位) 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 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金额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定期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因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承办工伤保险的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六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安全卫生状况等情况, 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 确定用人单位当年缴费费率。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 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提出方案,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实行全市、州统筹。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 其工伤保险暂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下列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费用; (九)工伤康复费用; (十)工伤认定调查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十一)工伤预防宣传和奖励费。第十一条建立省、设区的市州两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统筹地区按照当年本地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总额的 10% 建立储备金。设区的市州留存 7% ,向省级上解 3% 。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支付。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特大事故和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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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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