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目的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为实现党的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这一根本任务,完善管理制度,高等学校应建立和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院推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善学校各项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等工作。
3 职责与权限
:
a、听取院长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b、讨论通过绩效考核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施行。
c、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管理、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d、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推荐,必要时可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教职工代表
,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一届,到期改选,可以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有权提出提案和方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
: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 组织制度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5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学年开一次。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请大会通过。
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教代会以工会小组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选举产生组长。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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