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拘留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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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区别
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说起来都是拘留,其结果也都是把人送到看守所短期羁押数天。但细究起来,还是有很多不同。弄清它们之间的区别,避免混淆,在司法实践中是十分必要的。
很多人会认为这三个拘留在心中排个序,认为刑事拘留是最厉害的一种处罚,事实上,这种看法并不正确。刑事拘留是一种预防措施,行政拘留是一种处罚措施,司法拘留主要是一种排除措施。三种拘留里面,只有行政拘留才是真正的处罚。
一、目的
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新的损失,刑事拘留的结果,一般转为逮捕,刑事拘留的羁押期可以折抵刑期。
行政拘留的目的,是为了对违法分子进行处罚和教育,治安拘留期满,就是教育处罚的结束。
司法拘留的目的在于惩诫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司法拘留与判决结果不发生联系,被拘留的人如果承认并改正错误,不再妨害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二、依据
刑事拘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而采用的强制措施,主要作用在于预防,不是一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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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是依据《治安处罚条例》采用的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是一种处罚措施。
司法拘留是强制措施,同时也兼有处罚性质,它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民法通则》也有提及。
三、启动
刑事拘留是一种配合刑事诉讼的临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80条,列举了七种情况,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符合以上第四、五情形的,也可以由检察长决定刑事拘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依据《治安处罚法》第23条至第74条(第36条、第58条除外)的规定,做出行政拘留决定。
司法拘留一种是《刑事诉讼法》第194条,《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11条及《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情形,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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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如果被拘留的人承认并改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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