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定义
是指由注册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查对, 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医疗文书。处方包含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措施适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标准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该遵照安全、有效、经济标准。
处方药应该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关键:
1. 必需是由取得执业资格医师开具处方方可调剂;
2. 处方包含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3. 处方药应该凭医师处方进行销售、调剂和使用。
处方管理通常要求
一、处方格式和印刷统一
二、处方书写规范化
三、剂量、数量、剂型细化
处方开具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使用期, 由开具处方医师注明使用期限, 但使用期最长不得超出3天。
处方开具
处方通常不得超出7日用量; 急诊处方通常不得超出3日用量; 对于一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 处方用量可合适延长, 但医师应该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处方用量应该严格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处方开具
医师应该根据卫生部制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标准,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处方开具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久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首诊医师应该亲自诊查患者, 建立对应病历, 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该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 二级以上医院开具诊疗证实;
(二) 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她相关有效身份证实文件;
(三) 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实文件。
处方开具
除需长久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 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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