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上海的华联超市将其店招许可给苏州的韩先生开店,由于韩先生未及时支付特许费且加盟店管理混乱,华联超市提出解除加盟合同并要求韩先生支付违约金 10万元等。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这一加盟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韩先生除支付所欠的特许费及滞纳金外,还要支付违约金 10 万。此外,韩先生应停止以华联超市名义进行一切经营活动,并拆除“上海华联超市”或“华联超市”的标章、图形及与此有关的文字、图案设计、招牌或其他营业标记。 2005 年7月29日,上海的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中区的韩先生签订《特许加盟连锁经营合同》,约定华联超市同意韩先生以“华联超市”或“上海华联超市”为悬挂招牌开设“138 号加盟连锁店”,韩先生应向华联超市交纳保证金 2万元,并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 17日前按 4500 元固定金额向华联超市支付上季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如逾期支付特许使用费,须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若逾期二个月未支付,华联超市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韩先生支付滞纳金及违约金;合同同时约定合同解除后,韩先生必须在 7日内拆除“上海华联超市”或“华联超市”的标章、图形及与此有关的文字、图案设计、招牌或其他营业标记,如韩先生在 7日内不予拆除,则华联超市有权指定他人拆除,费用由韩先生承担,同时韩先生应支付华联超市违约金 10 万元。合同签订后,韩先生以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宝南上海华联超市的名义加盟,并按约支付了保证金 2万元。但不到一年,因韩先生未支付 2006 年度第三季度的特许使用费,华联超市遂向韩先生发出催交特许使用费的函,向韩先生催讨所欠的 万元特许使用费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元。同年 11月16 日,华联超市又向韩先生发出整改通知,提出韩先生的加盟店在经营中存有下列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1 、自行采购商品泛滥行为,且未经申报即上架,致使无法保证商品的质量; 2 、未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加盟金;3、向华联超市的进货比例低于合同有关规定。同年 12月 18日,华联超市在巡查中发现,韩先生经营的店铺仍存有上述情况未得到整改, 故再次向韩发出整改通知。因韩先生收到整改通知后,仍未予以改正,华联超市在2007 年1月12日函告韩先生,解除双方签订的加盟协议,并取消华联超市宝南加盟店使用“上海华联超市”品牌的授权,韩先生应向华联超市交纳 10万元的违约金,同时要求韩先生在接到函后 7日内摘除华联超市的营业标识,不得再以华联超市的名义开展任何经营活动。由于之后韩先生未向华联超市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仍在以“华联超市”的名义经营,华联超市于 2007 年6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华联超市与韩先生之间的特许加盟经营合同合法、有效。韩先生应当按照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特许权使用费,但韩先生不仅未按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且在华联超市多次催讨后仍未支付,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韩先生存在拖欠特许权使用费的违约行为,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华联超市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韩先生在收到华联超市解除合同通知之日即为合同解除之日,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后 7 日内拆除所有与“华联超市”或“上海华联”相关的营业标识。由于韩先生在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未按约定时间内拆除所有与“华联超市”或“上海华联”相关的营业标识,仍在以华联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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