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2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2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LT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2010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10-01-06
【生效日期】2010-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吴定富

二○一○年一月六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中国保监会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作为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办理行政复议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六)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七)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 对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下列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中国保监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申请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中国保监会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2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916581885
  • 文件大小3.52 MB
  • 时间2021-12-02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