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权重体系.doc附件 2:
风险权重体系
一、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风险权重为 0%。
二、商业银行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 以相应国家或地区的外部信 用评级结果为基准。
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的债权,该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 AA-以
上(含AA-)的,风险权重为0% AA-以下,B-(含B-)以上的,风 险权重为100% B-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50%对国际清算银行、国 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中央银行和欧盟债权的风险权重可以为 0%。
对境外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的债权, 注册地所在国或地区的评 级为AA-以上(含AA-)的,风险权重为50% AA-以下,B-(含B-) 以上的,风险权重为100% B-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50%
三、 对多边开发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 0%。
四、 对我国中央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本外币债权的风险权重均为
0%。
五、 对我国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 0%。
六、 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 50%,其中原始期限 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债权的风险权重为 20%。其中,对银监会认 可的某些特定商业银行债权风险权重为 0%,商业银行持有我国其他 商业银行发行的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的风险权重为
100%。
七、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 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的风险权重为 0%。
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债权的风险权 重为 100%。
八、对符合标准的中央交易对手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 2%。
九、对企业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对评级在BB-以下的企业 的债权风险权重为 150%。
十、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
风险权重体系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