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报的政策依据 2014 年 10月1 日实施的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二、年报公示内容市场主体( 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详见年报表格)。三、年报公示时间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 1月1 日至 6月 30 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 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 2013 年度的年度报告报送时间为 2014 年10 月1 日至 2015 年6月 30日, 2014 年度的年度报告报送时间为 201 5年1月1日至 201 5年6月30日。凡 201 5 年1月1 日后一并报送 2013 、 2014 年年度报告的,应先报送 2013 年度报告,再报送 2014 年度报告。)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 2014 年度起开始报送公示年度报告,报送时间为 2015 年1月1 日至 6月 30 日。四、年报报送方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必须通过网上报送,报送公示网站为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网址: ./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网上( 网址同上) 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两种报送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选择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 应向辖区工商所报送, 工商所收到年度报告后发出《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收讫通知书》,年度报告内容不予公示,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五、年报系统操作程序市场主体有两种方式登陆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 1. 电子营业执照登录。领取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 直接通过电子营业执照进行身份确认, 登陆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报。 2. 工商联络员网上申报。未领取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 首次年报时首先要指定工商联络员并在网上备案, 备案成功后由其统一负责年报, 未经备案的无法网上年报。工商联络员备案, 应在网上填写企业注册号、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联络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手机号码, 完成备案程序。工商联络员一经备案, 手机号码不能随便更换, 否则将影响信息报送公示。在网上进行工商联络员备案时, 如出现“企业备案信息不存在! ”的提示,导致无法完成网上备案的,可到原登记机关的登记窗口进行现场备案。现场备案须提交下列材料: (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市场主体加盖公章的《工商联络员备案申请表》;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市场主体加盖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的工商联络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 )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工商联络员备案申请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可在惠州红盾信息网(网址: / )下载或到工商登记窗口领取;提交的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自然人证件由持有人或被授权委托的工商联络员签名确认, 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市场主体盖章确认; 提交的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六、年报公示责任市场主体不按规定在每年 6月 30 日前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 将会被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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