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坡支护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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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坡支护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边坡支护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一、边坡支护的一般规定
边坡支护工程中使用天然和人造纤维吊索、吊带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使用中受力时,严禁超过材料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允许拉力。
纤维吊索、吊带应由有资质的企业生产,具有合格证。
用纤维吊索捆绑钢性物体时,应用柔性物衬垫。
各类纤维吊索、吊带应与使用环境相适应,禁止与使用说明书中所规定的不可接触的物质相接触,防止受环境腐蚀。天然纤维不得接触酸、碱等腐蚀介质;人造纤维不得接触有机溶剂,聚酰胺纤维不得接触酸性溶液或气体,聚酯纤维不得接触碱性溶液。
纤维吊索、吊带不得在地面拖拽摩擦,其表面不得沾污泥砂等锐利颗粒杂物。
(6) 使用中,纤维吊索软索眼两绳间夹角不得超过 30°,吊带软索眼连接处夹角不得超过 20°。
吊索和吊带受腐蚀性介质污染后,应及时用清水冲洗;潮湿后不得加热烘干,只能在自然循环空气中晾干。
纤维制品吊索应存放在远离热源、通风干燥、无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
使用潮湿聚酰胺纤维绳吊索、吊带时,其极限工作载荷应减少15%。
人造纤维吊索、吊带的材质应是聚酰胺、聚酯、聚丙烯;大麻、椰子皮纤维不得制作吊索;直径小于 16mm细绳不得用作吊索;直径大于 48mm粗绳不宜用作吊索。
当纤维吊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绳被切割、断股、严重擦伤、绳股松散或局部破裂;绳表面纤维严重磨损,局部绳径变细或任一绳股
磨损达原绳股 1/3; 绳索捻距增大; 绳索内部绳股间出现破断,有残存碎纤维或纤维颗粒; 纤维出现软化或
老化,表面粗糙纤维极易剥落,弹性变小、强度减弱;严重折弯或扭曲;绳索发霉变质、酸碱烧伤、热熔
化或烧焦;绳索表面过多点状疏松、腐蚀;插接处破损、绳股拉出、索眼损坏;已报废的绳索严禁修补重
新使用。
(12 )当吊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织带(含保护套)严重磨损、穿孔、切口、撕断;承载
接缝绽开、缝线磨断;吊带纤维软化、老化、弹性变小、强度减弱;纤维表面粗糙易剥落;吊带出现死结;
吊带表面有过多的点状疏松、腐蚀、酸碱烧损以及热熔化或烧焦;带有红色警戒线吊带的警戒线裸露。
纤维绳穿过滑轮使用时,轮槽宽度不得小于绳径。
纤维绳索、吊带不得在产品使用说明书所规定温度以外环境使用,且不得在有热源、焊接作业场
所使用。
用斜道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支、拆斜道必须由架子工操作。使用前,必须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防护栏杆的材料、固定方式、搭设方法等要符合安全规定。
(3) 斜道应坚实、直顺,不宜设弯道;斜道宽度应较运输车辆宽 lm 以上,坡度不宜陡于 1:6 。
斜道临边必须设防护栏杆,进出口处的栏杆不得伸出栏柱。
施工前,应根据运输车辆的种类、宽度、载重和现场环境状况,对斜道结构进行施工设计,其强度、刚度、稳定性应满足各施工阶段荷载的要求。
施工中应经常检查,确认安全;发现隐患必须立即处理,确认合格。
在城区、居民区、乡镇、村庄、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附近施工时,应集中、快速和倒段施工,减少外露沟槽的时间,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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