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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伤残鉴定赔偿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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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人体伤残鉴定补偿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限度鉴定原则(试行)》人体损伤残疾限度鉴定原则(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1月1日起实行该鉴定原则);
  (一)总则
  
  ,特制定人体损伤残疾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她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实际,以医学和法医学理论为基本,科学划分残疾级别。
  
  人体损伤残疾限度原则合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限度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限度鉴定,不合用本原则。
  
   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鉴定应根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关系,综合分析。
   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阐明与既有后果或结局关系。
   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应分别鉴定残疾级别,以最高级别定级,两项级别相似者,最多晋升一级。
   鉴定涉及未列入本原则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级别划分根据,比照本原则中最相类似条款进行鉴定。
   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
   鉴定人是指具备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和法医临床学实践经验专业人员。
  
  鉴定人有权理解与损伤关于案情,查阅案卷和病历,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辅助检查。如鉴定材料不全或超过鉴定专业范畴,鉴定人有权回绝鉴定。
   鉴定人应当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依法执行鉴定出庭和回避制度。
  
  根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寻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限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二)分则
   一级残疾
   级重度智力障碍。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寻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如下)。
   三肢瘫(肌力1级)。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植物性生存状态。
   迁延性昏迷状态。
   呼吸困难Ⅳ级。
   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心脏移植术后。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小肠切除90%以上。
   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90%以上。
   二级残疾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三肢瘫(肌力2级)。
   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双眼球缺失。
   双眼盲目5级。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肺功能重度损伤。
   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重度肝功能损害。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孤肾某些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三级残疾
   重度智力障碍。
   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截瘫、偏瘫(肌力2级)。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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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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