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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案件中的证据规则浅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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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案件中的证据规则浅议.doc性骚扰案件中的证据规则浅议
[摘要]性骚扰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文化现象给我国社会造成 了一定的冲击,由于我国对性骚扰界定的模糊、相关立法的滞后、证 据规则的缺失,使得我国司法实践中性骚扰案件通常以原告举证不能 败诉或被驳回起诉而告终。而在美国,性骚扰中的受害者通常能得到 充分的保护和高额的赔偿。本文简要介绍了美国性骚扰案件中的证据 规则,并指出了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
[关键词]性骚扰证据
一、性骚扰的概念及分类
随着性禁忌的打破,给人们带来性权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 些负面影响。2005年6月24日,《郑州晚报》联合新浪网推出“夏季 性骚扰,你遭遇过吗? ”的特别调查,结果令人堪忧。接受调查的人 %为女性,76. 17%的人遭遇过性骚扰,25. 04%的人每天都遭 遇到性骚扰,22. 32%的人选择更多。同时,调查中76. 36%的人认为社 会对性骚扰的界定不清楚或很不清楚。
一般而言,性骚扰的界定主要可分为法定定义(legal
definitions)和实证定义(empirical definitions)两类。通说认 为,性骚扰这个概念最早起源于美国。在美国,性骚扰作为一个法律 术语是为了阻止职场(workplace)和学校(school)中的骚扰和歧视 而产生的。美国对性骚扰的界定采法定主义,最初的定义来源于美等就业机会委员会(The U. S.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简称EEOC)于1980年颁布的《性别歧视指南》第1604. 11 (a)款,随后的立法和判决中加以了修正:性的骚扰行为违反了《公 民权利法案》第7编第703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不受欢迎的性 殷勤、性宠爱要求以及其他性言行均构成性骚扰:将屈服于上述言行 作为雇用人员的明示或暗含条款或条件;将接受或拒绝上述言行作为 做出影响人员人事决定的基础;或者此类言行的目的或影响指向不合 理地影响了人员的工作业绩或产生了令人生畏、充满敌意或使人憎恶 的工作环境。性骚扰的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包括但不仅限于下 列情形:受害者和实施骚扰者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受害者并 不一定和实施骚扰者不是同一性别;实施骚扰者可以是受害者的管理 人员、雇主的代理人、其他领域的管理人员、同事或者非雇员;受害 者可以是被性骚扰行为影响的第三人而非直接被骚扰者;非法的性骚 扰并不一定造成受害者的经济损失或被解雇;实施骚扰者的行为必须 是不受欢迎的(unwelcome)□美国立法上将性骚扰分为交换型性骚扰
(quid pro quo sexual harassment )和敌意工作环境型性骚扰 (hostile environment sexual harassment) 两种类型。如果屈从或 拒绝性言行被作为做出影响人员的人事决定,或屈从于性言行被作为 雇用的条款或条件,即构成交换型性骚扰。如果不受欢迎的性言行不 合理地影响了雇员的工作业绩或者造成了令人生畏、充满敌意或使人 憎恶的工作环境,即使骚扰并没有使得雇员减少收入或失去提升机会, 也构成了敌意工作环境型性骚扰。雇主、管理人员、同事、消费者、 顾客都可以造成敌意工作环境。敌意工作环境包括反复的性宠爱要求、
冒犯的语言、在可视的工作场所内张贴明显带有性别歧视内容的图画、 阅历、文学作品、照片等。如果受害者告诉实施性骚扰的人或其雇主 她将不再屈从于性骚扰行为,她也许会被报复,包括被解雇、降级、 调职或对其工作业绩作出负面评价。如果雇主故意营造了使得普通人 难以忍受的恶意工作环境,雇员有可能自动辞职而造成事实上的解雇。 上述两种情形也因违反了《公民权利法案》第7编第703款的规定而 具有法律可诉性。
西方学术界通过对性骚扰的实证研究,发展出用性骚扰的具 体形态来界定性骚扰。目前许多性骚扰研究都采用Fitzgerald(1990) 提出的最具功能性的实证定义,该定义认为性骚扰是总括性名词,依 情节轻重区分为五个等级:1、性别骚扰(gender harassment),包括 一切强化“女性是次等性别”印象的言行,以及传达侮辱、诋毁、或 性别歧视观念的一般性性别歧视语言或行为。2、性挑逗(seductive behavior),包含一切不受欢迎,不合宜或带有攻击性的口头或肢体上 的吃豆腐行为。3、性贿赂(sexual bribery),以利益承诺(如雇用、 升迁、加分、及格)的方式,要求性行为或与性相关的活动。4、性要 挟(sexual coercion),包括一切威胁性及强迫性的性服务及性行为, 亦即以威胁惩罚的方式,要求性行为或与性相关的活动。5、性侵害
(sexual assault):包括强暴及任何具有伤害性或虐待性的性暴力及 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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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