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仓库建设原则
(国家粮食局2001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粮食储藏安全,推动粮食仓库(如下简称粮库)建设技术进步,加强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原则。
第二条 本建设原则是编制、评估、审批粮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要根据,是审查粮库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尺度。
第三条 。、扩建粮库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粮库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必要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关于法律、法规和国家粮库建设政策,采用先进技术,节约用地,少占耕地;防止污染,注重环保;安全合用、经济合理、有利发展;
二、应依照粮食生产、储存、流通和消费需要,按经济区域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点;粮库项目应优先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和交通干线粮食集散地选点建设;
三、应依照本地建设规划,对粮库进行总体规划;以近期建设规模为主,恰当考虑远期发展需要;粮库建设可依照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一次或分期实行;
四、应按照节约、节能、高效原则,选用符合使用功能规定和适应本地自然条件粮仓仓型;采用成熟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积极推广散装、散运、散卸、散存(简称“四散”)技术;完善仓储工艺,满足安全储粮需要,提高粮食仓储设施当代化水平;
五、应充分运用本地可提供社会协作条件,提高粮库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改、扩建项目应充分运用原有设施。
第五条 粮库项目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原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关于原则、规范规定。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六条 粮库项目建设规模,按粮库总仓容量划分如下三类:
一类:15万t以上;
二类:~15万t;
三类:~5万t。
第七条 粮库按重要使用功能可分为收纳库、中转库、储备库和综合库。各类粮库总仓容量宜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收纳库:按年收购量60%拟定;
二、中转库:按不不不大于年中转量10%拟定;
三、储备库:按国家或地方筹划储备量拟定;
四、综合库:按不同功能仓容量综合拟定。收纳库宜按三类粮库
建设;国家储备库宜按一类或二类粮库建设。
第八条 粮库建设项目由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办公生活设施、室外工程及独立工程构成。
一、生产设施:仓房、粮食输送及储粮工艺装备、粮情测控系统、自动控制系统以及烘干设施等;
二、辅助生产设施:检化验室、中心控制室、变配电室、地磅房、机修间、器材库、药物库、消防泵房、门卫、机械罩棚(库)、铁路罩棚、通讯设施等;
三、办公生活设施:办公业务用房(含计算机房)、食堂、锅炉房、浴室、值班宿舍等;
四、室外工程:库内道路、站台、堆场、围墙、挡土墙、土石方、室外水电管线及消防设施、绿化等;
五、独立工程:铁路专用线、码头、港池、库外道路、库外水电管线等。
第九条 粮库建设应依照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和本地条件,合理拟定项目建设内容。
粮库设施,应充分运用本地可提供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条件;改、扩建工程应充分运用库内原有设施以及社会公用设施;收纳库非生产性设施应从简设立。
仓、厂结合粮库,各类设施均应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条件
第十条 粮库选址与建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粮源充分,流向合理,效益明显;
二、具备便利交通运送条件;
三、具备可靠、合用、经济电源、水源、通信等外部协作条件;
四、具备良好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库址不应选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地震区;应避开有泥石流、滑坡、流沙等直接危害地段,以及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不良地区;
五、具备良好地形、地貌,远离地上、地下障碍物;
六、避免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场地防洪原则不应低于50年一遇;
七、远离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合,且应位于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
八、符合都市规划规定。
第十一条 不同功能粮库选址与建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收纳库:建在稳定商品粮生产地区。接受来粮服务半径不适当不大于15km;
二、中转库:建在交通干线粮食集散地。年中转量不适当少于50万t;
三、储备库:建在都市附近粮食主销区和交通以便粮食主产区;库点布局要合理,粮库规模要恰当。国家储备库选址设点应依照国家粮食储备布局拟定;地方储备库选址应符合地方粮食储备布局规定;
四、综合库:以重要使用功能为主,兼顾其她功能规定。
第十二条 交通运送方式选取,应依照粮库功能、运量、运距和本地也许提供运送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论证后拟定,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铁路运送:
1.一、二类粮库宜建铁路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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