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 建 部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设 置 标 准 ( 2 )
发布时间 :2011-9-8 17:33:16 ?? 查看 :5875 次 ??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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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2006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 [2006]77 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总则; 2 .基本规定; 3 .设置要求; 4 .照明; 5 .材料选用; 6 .设计; 7 .施工和验收; 8 .维护和检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由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
弄 11 号,邮政编码: 200232 。
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规范参加单位:上海建设钢结构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
上海市户外灯光广告设置服务中心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
广州市环境卫生研究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王志国 冯 蒂 钱 红 万云峰 董经纬
杜 梅
郑双杰
王亚琦
陈兆林
潘增权
张明成
孙松洋
郑景文
刘晶昊
张 范
李 菲
田 毅
刘晓兰
郭树波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殷正声 胡天兵 毕 辉 沈之容 杨 雷
徐 雷 韩全兰 裘东明
总则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 科学合理地利用城
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制定本规
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设施、 城市与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设施
的设置与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与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
标准的规定。
基本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
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音窗(隔音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音窗(隔音墙);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10m 范围内;
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
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 10m 范围内。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 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 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户外广告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
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坡屋顶建筑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4 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 5m
设置要求
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7m ) 不宜设置
3 层(且≯ 10m ) 3m
4 层 ~8 层(且≯ 25m ) 6m
9 层 ~20 层(且≯ 60m ) 8m
层~30 层(且≯ 90m ) 不宜设置
30 层以上( 90m 以上) 严禁设置
3 户外广告设施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宜小于该建(构)筑物屋顶建筑面积的 1/8 。户外
广告设施外表面不得超出母体建(构)筑物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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