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民事权利
三、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根据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其特点在于:第一为客观性。只有客观现象才能成为法律事实,单纯的主观意志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第二为法定性。所谓法定性,是指何种客观现象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是由法律规定的。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图)
1.自然事实
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自然事实又可分为事件和状态。
2.行为
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是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的客观现象。(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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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事权利
第二节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
一、权利本质的学说(图)
“权利是私法的中心概念,且为多样性法律生活的最终抽象化。”
——法学家()
二、权利(法力说)的意义
1、权利,法律上的力
个人力量——法力,受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2、权利,可以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的力
(1)利益,包括:财产利益与非财产利益;法益——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特定的利益,
(2)对利益的保护,通过权利义务的正反手段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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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权利的分类(图)
(一)人身权与财产权
人身权指与主体的人格、身份不可分离并不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权利,所以又称为非财产权。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一切人的权利。
相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是指其实现条件已完全具备,权利人即可行使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权利人尚不能行使,需要待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行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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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事权利
(四)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图)
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可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上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的权利存在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变动权:(狭义)形成权、抗辩权 与 可能权
可能权,依自己的行为,使他人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如,代位权(合同法73A)。
(广义)形成权: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或与他人共同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包括:
(1)狭义形成权,指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目的在于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狭义形成权的作用(合同法48A、122A、94A)
(2)抗辩权,指对抗、阻却、抵御请求权的权利,目的在于法律关系不生变化。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6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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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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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上抗辩与抗辩权的不同
比较
基础
法院职责
诉讼上的
抗辩
请求权不存在或归于消灭
应主动援用,依据职权裁判
抗辩权
请求权仍存在,但发生对抗
由当事人自己主张(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论——民诉法解释1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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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上的抗辩(1) 权利障碍(权利未存在)的抗辩常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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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上的抗辩(2) 权利毁灭(权利归于消灭)的抗辩的常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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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RIGHT OF DEFENSE)
永久的抗辩权
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时效抗辩权
(2)对侵权行为取得债权的拒绝履行权
一时的抗辩权
包括但不限于:
(1)同时履行抗辩权(CL66A)、不安抗辩权(CL68A)等
(2)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第47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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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事权利
(五)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则是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依赖另一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
(六)原权与救济权
原权为基础性权利,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都属于原权。以原权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属于权利性法律关系。若原权受到侵害,则权利人享有请求予以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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