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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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采购编号:乐政采竞〔2013〕361号
采购项目:乐至县城市管理局城区主街、帅乡大道、天池公园灯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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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乐至县政府采购中心受乐至县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就城区主街、帅乡大道、天池公园灯具进行国内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主要内容:
(一)采购编号:乐政采竞【2013】361号
(二)采购项目:城区主街、帅乡大道、天池公园灯具
(三)采购项目的内容及质量要求:详见本文件第三部分
(四) 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
2、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或事业单位;
3、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需含有彩灯制作、安装或展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竞谈文件售价:300 元/套,报名时交纳。
三、谈判文件发售方式:网上下载.
四、报名时间:2013年1 月 2日至 1月 6 日上班时间。
供应商报名时,应出示单位介绍信或单位法人授权书原件、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资质原件备查(同时提供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鲜章),否则报名将被拒绝。
五、谈判时间: 2013年 1 月 9 日 15:00 。
六、谈判地点:乐至县政府采购中心(乐至县财政局底楼).
七、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颜先生 (采购中心)
联系人:邓先生(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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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份 投标人须知
一、项目名称:城区主街、帅乡大道、天池公园灯具
二、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三、投标保证金:人民币5000.00元(转账)
投标人投标时,必须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以人民币提交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将不接受其投标。投标截止前一日16:00以前将投标保证金到达指定账户的为有效。(含委托代理人)或现金方式交纳的报价保证金按无效投标处理。
收款单位名称:乐至县财政局
帐号:882454
开户银行: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发生以下情况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开标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报名后未到指定地点参加竞争性谈判的。
四、投标响应文件
(一)、服务性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谈判小组资格审查,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用于供应商与谈判小组谈判。供应商响应文件应当按照谈判公告的规定递交,并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二)文件编制。投标人应编制凝胶订本式响应文件,并将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的正本(分别一份)及副本(分别二份)密封在信封中,,并在投标文件上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服务性响应文件”字样,、采购编号、投标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电话及标明“请勿在开标时间之前启封”。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1、未按规定密封;
2、未盖单位公章和无法定代表人签章;
3、未按要求装订、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辨认;
4、逾期送达;
5、未达到招标内容中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技术参数等的最低要求;
6、未提供完整资料的(第四部分附件1(一)投标文件包括的内容之一);
7、未有效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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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反招标、投标纪律的.
(三)投标文件说明。对投标文件和报价表的相关内容,投标人应附文字说明,文字要清楚,内容要齐全、表达准确、真实、不得涂改和删除,如有修改,。招标人拒绝接受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投标。
五、投标人应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它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2013年1月以后任意三个月交纳税收原始票据的复印件
(5)2013年1月以后任意三个月交纳社保资金原始票据的复印件
(6)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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