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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犯罪与刑法控制探索
本文
一、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犯罪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概念上市高管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的犯罪是指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违
反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和刑法,实施有违公司所有者意愿并严重侵害公司利益,情节 严重,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其中“上市公司〃,是指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高管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人员。
(二)法律特征一是犯罪主体特殊性。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犯
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二是犯罪人的犯罪目的或者犯罪意图非 常明确。公司高管人员犯罪时,其犯罪动机和目的具有惊人的单一性和同一性,目 的都是追求经济利益。三是较之于普通的经济犯罪,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公司内部利润被侵蚀、对国有资产的损害和对整个国家经 济环境的破坏。四是被害社会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犯罪的高度容忍 性。
二、犯罪成因分析
(一)现代企业制度是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犯罪的制度前提 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就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 在追求自己的目标利益时就有可能实施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犯罪行为。古典企业模 式或者所有者与经营者同一的情况下,这种情形可以避免;而在现代企业制度下, 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的企业中,在外部种种经济因素的诱导下,缺乏必要制度约束 的企业高管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的犯罪行为就成为可能。
(二)转轨经济中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是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侵害公 司利益犯罪现实条件我国公司治理制度的不完善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董 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三权分立的分权制衡机制没有建立或没有有效运转。上市 公司高管人员权力过大,其他机构形同虚设,出现监事不监,董事不知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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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缺乏健全的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机制。(3)公司的用人机制僵化, 未形成市场化的经理选拔机制。正是因为我国现行的公司治理制度还不完善,使 得公司高管人员获得过多的剩余控制权,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或诱导公司高管人员 为了个人私利而侵害公司利益犯罪。
(三)社会主义制度不完善是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犯罪的社 会原因现阶段中国法律制度等制度体系不健全,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家权力成为国 家分配的主要杠杆。由于国家权力参与第二次分配的数额远大于第一次分配,社 会将公民的主体意识导向生产过程之外,公民对于生产本身感到索然无味。如果 想生活舒服,就必须将目光转向生产过程之外。这样的社会氛围助长了拜权主义 和拜金主义两种意识的膨胀。现阶段的经济犯罪都跟这两种意识的膨胀有关。由 此可见,现行社会主义制度的不完善是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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