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二、消费经营单位的职责
1、消费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2、消费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消费经营活动。
3、消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4、消费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5、消费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平安消费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6、消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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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消费经营单位将消费经营工程、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平安消费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8、不得回绝和阻扰平安监视检查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视检查。
9、消费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展统计分析,并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10、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消费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11、消费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平安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2、消费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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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一〕重大事故隐患分级
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3个等级。
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为三级重大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为二级重大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为一级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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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费经营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管理职责
消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根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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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由消费经营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申报。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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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整改治理后负荷平安消费条件的,消费经营单位应当向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恢复消费的书面申请,经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消费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整改治理方案的内容、工程和平安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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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局部 事故隐患辨识
〔一〕人的不平安行为〔13类54种〕
,无视平安,无视警告
1〕未经容许开动、关停、挪动机器
2〕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
3〕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露等
4〕忘记关闭设备
5〕无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
6〕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扳手、把柄等的操作〕
7〕奔跑作业
8〕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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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除了平安装置
2〕平安装置堵塞,失掉了作用
3〕调整的错误造成平安装置失效
4〕其它
1〕临时使用不结实的设施
2〕使用无平安装置的设备
3〕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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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手代替手开工具
2〕用手清楚切屑
3〕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展机加工;
〔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消费用品等〕存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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