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1、计划管理:( l)监察支队按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制定监察计划;( 2)对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频次每月不少于一次。( 3) 对一般污染源,现场监察频次每季不少于一次。 2、现场监察:发现异常情况, 及时处理,必要时通知监测站采样分析。 3、工况调查:( 1)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 2)查生产及工艺状况;(3)查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4)访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5)现场取证;(6)记录现场查访情况。 4、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对违章的,填发《现场处理决定通知书》,对违法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5、定期复查: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 6、总结归档:( l)按月总结监察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 l、收集信息:( l)与环保局其他部门沟通,及时收集污染防治设施相关信息;(2)从日常现场监察工作中收集信息; (3)根据信访投诉, 群众举报收集信息。 2、分类建档:( l)分列辖区内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目录;( 2)按一厂一档建立设施档案。 3、目标管理:( l)每年每台(套)至少计划监察一次, 反映最佳处理效果;( 2)每年每台(套)至少随机监察一次, 反映日常管理水平和处理效果。 4、日常监察: (1)对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填写点源监察记录表,描述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3)对一般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一次,填写点源监察记录表,描述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5、视情处理:发现异常情况,对超标排污的,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对运行不正常的,责令恢复正常运行;对擅自停运或拆除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6、总结归档:( 1)按年总结,注明其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2)按规定向上级报告设施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 3)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 l、收集信息:( l)与环保局其他部门沟通,及时收集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相关信息;(2)从日常现场监察工作中收集信息;( 3)根据信访投诉, 群众举报收集信息。 2、计划管理:(1)确定建设项目“三同时”跟踪队室, 落实监察人员。( 2)编制跟踪计划。 3、现场监察:(l)听取建设单位介绍;(2)对有“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建成并投人运行;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对无“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4、视情处理:(l)正常;(2)异常:对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对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5、定期复查:对异常情况监察人员必须十五内进行复查。 6、总结归档:( 1)按年总结,注明异常情况和处理结果;( 2)有关记录、材料按项目立卷归档。限期治理项目监察工作程序 l、收集信息:( l)与环保局环境管理处沟通, 及时收集限期治理项目的相关信息;( 2)从日常现场监察工作中收集信息。 2、现场监察:按《污染源监察制度》对限期治理项目进行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 3、视情处理: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拒不完成治理的, 向市局提出关停意见和建议;对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组织验收。 4、总结归档:( l)按项目立卷归档,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排污许可证监察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辖区内发放的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资料。 2、制定计划:按《污染源监察制度》制定监察计划。 3、现场监察:( l)是否持证排污;( 2)计量装置运行情况;( 3)是否超量排污。 4、视情处理:对无证排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对计量装置运行异常的,责令限期恢复正常。对持证超量排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5、总结归档:(l)按月总结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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