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工作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作用,依照《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等关于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合用于公司、各子公司及具备重大影响参股公司(如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确认和征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办法,审查和评价组织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恰当性和有效性,以增进组织完善治理、增长价值和实现目的。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审机构和人员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保障审计成果充分运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将内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须经费列入财务预算,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 内审机构和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区别被审计单位责任和内审机构责任。
第七条 内审机构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提交职能性审计报告及工作报告。向公司高档管理层提交行政性审计报告。
第八条 内审机构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以及本制度等有关规定,遵循职业原则,规范审计行为。
第九条 内审机构和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根据项目审计筹划,编制审计实行方案,获取审计证据,出具审计报告。
内审机构应当委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业务,制定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通过质量控制,保证审计质量。
第二章 内审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行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审人员应当持有岗位资格证书,具备相应职业规定。
第十二条 内审机构负责人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通过恰当程序任免,其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内审人员应当做到正直坦诚、廉洁自律、诚实服务、勤勉尽责、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内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学识、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并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诲等途径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内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独立性、客观性和职业谨慎,合理运用职业判断,对被审计单位也许存在重大问题保持警觉,并审慎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有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得出恰当审计结论。
第十六条 内审人员应当具备较强交往技能,积极、及时、有效地进行沟通,妥善解决好与公司内外有关机构和人员关系。
第十七条 内审机构按照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收支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效益性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健全性、合理性与运营有效性,风险管理及公司治理状况进行测试、审查和评价;
(三)对公司负责人、有关人员经济责任履行状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投、融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状况进行审计;
(六)协助管理层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履行监察职能,合理关注并防止、检查和报告公司违纪违规及舞弊行为;
(七)对公司及其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具备重大影响参股公司提供有关业务征询服务;
(八)评价外部审计质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规定办理其她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内审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具备下列权限:
(一)规定被审计单位准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筹划,预算执行状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她关于文献、资料;
(二)参加公司与审计、财务、内控、治理等关于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关于会议;
(三)参加研究制定关于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发布后施行;
(四)检查关于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资料、文献,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关于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关于问题向关于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获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挥霍行为,采用暂时制止办法并及时报告;
(八)对也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关于资料,经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解决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导致损失挥霍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建议。
第十九条 内审机构负责人应当依照公司目的和内部审计制度,适时组织做好本部门年度审计筹划、人力资源筹划、财务预算、内部审计制度制定及变更等工作,并报请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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