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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doc


文档分类:汽车/机械/制造 | 页数:约2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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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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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处理跟踪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无论处理何种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和事故责任人未有认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的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各种事故的处理涉及到政策文件或法律条文的,则按政策文件和法律条文处理。
第二章 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三条 事故现场的处理
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保护好事故现场。事故中有人至伤,要及时送伤者到医院救护。因救护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体的,要做好现场标记,并找好证人。
  第四条 交通事故的报告
  在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应设法立即报告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等候处理,并在第一时间向基层安全员或安全员口头报告。
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不管所负责任的大小,在事故发生的两天内应填写《机动车辆事故报告书》(格式附后)交基层安全员,在外地发生事故的,在回公司的第二天计起两天内填写报告书。
  第五条 基层安全员在接到驾驶员的口头报告以后,应随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当面或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遇到需要现场处理的,应赶赴现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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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安全员在接到驾驶员的《机动车辆事故报告书》后,在报告书中填写基层处理意见,在事故发生的四天内报公司安委办。
  第六条 公司安委办在接到基层口头报告后,属一般事故即可进行处理,或通知基层自行处理。如属有人员伤亡的重大、特大事故,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报告,并在24小时内报县交通局安全员。
  公司安委办在接到基层交来的《机动车辆事故报告书》后,属一般事故的即进行处理。如属有人员伤亡的重大、特大事故,应在事故发生的五天内书面报告县交通局安全员。
  第七条 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伤亡的,由驾驶员所在基层安全员填写《机动车辆事故报告书》报公司安委办。
  第八条 交通事故的处理
  基层安全员在接到驾驶员的事故报告后,应主动与交通监理部门联系,派员参与事故处理,包括现场勘查、责任分析等,要做好书面记录。
  大事故或性质严重的事故,应由公司安委办派员会同基层安全员处理。
  参与事故处理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维护企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待交通监理部门对事故作出最后的处理决定后,公司安委办根据交通监理部门的决定和本制度提出对肇事驾驶员作处理的意见,报公司安委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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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驾驶员在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应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为依据,按交通管理部门所作出的最后处理决定为准。
第十一条 交通事故损失的赔偿
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车辆维修、损坏赔偿、伤者医药费、陪人费、误工费、营养费、事故处理费等,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计算。所有开支,在减除了保险公司赔偿的数额以后便为公司经济损失(以下各章关于损失赔偿的事故经济损失,均以此方法计算)。按如下办法赔偿:
一、承包公司车辆的驾驶员,按承包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公司的所有经济损失。
二、非承包车辆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依照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1、事故中,驾驶员负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内的,肇事司机应赔偿公司损失金额的20%。公司经济损失在3001元至5000元以内的,肇事司机应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的22%。 公司经济损失在5001元至10000元以内的,肇事司机应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的25 %。公司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肇事司机应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的28%。
2、事故中,驾驶员负对等责任者,依照第一款的赔偿比例递减3%。即公司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内的,肇事司机应赔偿公司损失金额的17%。公司经济损失在3001元至5000元以内的,肇事司机应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的19%。公司经济损失在5001元至10000元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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