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建设,规范药事管理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我市医疗
机构药事管理核心制度。
第二条 全市二级以上各类医疗机构均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药事管理委员会制度
第三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各区县社区卫生服务管
理中心组建本区县社区卫生服务药事管理委员会;其它医疗机构应设立药事管
理小组。其工作职责为:贯彻落实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药政法规等内容;加强
药事管理工作;促进合理用药;监督、指导医疗机构科学管理及合理使用药品。
第四条 药事管理委员会(小组)由主管业务的院长或副院长和具有高级职
称(或中级职称)的药学、临床医学、医疗行政管理、医院感染管理等方面的
专家组成。主管/院长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由药学部
门负责日常工作并定期向药事管理委员会(小组)汇报。
第五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
管理暂行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制定本机构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 药事委员会下设“药品质量监督领导小组”、“不良反应监督委
员会(或小组)”、“合理用药领导小组”
第八条审批购药渠道,制定本院药物遴选办法,审核、批准新药采购申请,
替代及淘汰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多发和滞销的药物品种。
第九条 审订医院基本用药目录/处方集,依据临床用药需求定期调整基本
用药。制定本院特殊用药程序和审批方法。
第十条 审核、报批本院医院制剂品种的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加强临床用药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监督(或督促)落实各
项临床用药指导原则。对不合理用药进行用药干预,促进药物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 推动开展临床药学工作,促进药物利用研究、不良反应监测、
临床药物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定期分析药品管理情况,实行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管
理,重点加强对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和高价位药品的监测管理。研究决定药
品使用、管理中的重要问题,责成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三条 组织宣传合理用药知识,开展对医务人员的合理用药教育,监
督、检查临床科室的合理用药情况并持续改进。
第十四条 倡导医务人员因病施治、合理用药、规范调配,纠正不合理用药
等违规行为。
第三章 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医师和药师在药物临床应用时须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指导
原则。
第十六条 在药事管理委员会(小组)领导下,药学部门、医疗部门及医
院感染办公室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药进行监督、管理、培
训。
第十七条 临床用药须根据医疗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疾病
治疗指南合理施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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