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_____________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甲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经各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
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
本合同共分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特别约定条款, 具体内容由本合同签订各方根据实际
情况及约定书就。第二部分为通用条款,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
改。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共同构成本合同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第一部分 特别约定条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及期限
借款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借款期限:本合同从乙方贷款资金发放日(指乙方贷款资金发放至省(或县)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在乙方开立的专户之日,下同)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不展期。
第二条 账户开立
甲方(借款学生)在乙方指定的代理结算行 开立个人账户(以下简称
“指定账户” ),用于乙方贷款发放和回收,户名: 。帐
号: 。
第三条 贷款本金还款计划
贷款本金还款计划为: 年至 年每年 12 月 21 日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
元。 年(贷款最后一年) 8 月 31 日偿还贷款本金 元。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限于甲方(借款学生)在其就读高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剩余部
分可用于生活费。
第二条 账户用途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发放贷款资金、本息回收和
办理甲方提前还款时从指定账户中进行划转和扣收,甲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
第三条 贷款发放与划付
(一)本合同所附回执单(附件 1)是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发放的重要凭证,由甲方及
其所在高校据实填写。
甲方是新生的,应按高校《录取通知书》中规定的报到日期(下称“规定报到日” )及
时到录取高校报到,并于到校后 20 日内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向丙方送达经借款学生
本人签字和就读学校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单。如丙方在规定报到日之后 30 日内未收到
合同回执单,则本合同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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